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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級建造師公路高頻考點歸納:施工合同管理

一級建造師 閲讀(1.19W)

導語:建造師的含義是指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綜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一級建造師公路高頻考點歸納:施工合同管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一級建造師公路高頻考點歸納:施工合同管理

1.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根據《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的規定,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項目專用合同條款。

(5)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

(6)通用合同條款。

(7)技術規範。

(8)圖紙。

(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承包人有關人員、設備投入的承諾及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

(11)其他合同文件。

2.分包工程的管理

(1)嚴格履行開工申請手續。

(2)將分包工程列人工地會議議程。

(3)檢查核實分包人實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員與施工設備。

(4)對分包工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3.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分包工程的支付,應由分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報送該階段施工的付款申請單,承包人經過審核後,將其列入施工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內一併提交監理人審批。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28d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監理人提出支付要求,必須通過承包人。發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付款,也必須通過承包人。

(2)分包工程的變更管理

承包人接到監理人依據合同發佈的涉及發包工程的變更指令後,以書面確認方式通知分包人執行。承包人也有權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提出有關變更建議。監理人一般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下達變更指令,必須通過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監理人提出分包工程的變更要求,也必須由承包人提出。

(3)分包工程的索賠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分包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無論事件起因於發包人或監理人,還是承包人的責任,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如果是因發包人或監理人的原因或責任造成了分包人的合法利益的損害,承包人應及時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以承包人的名義就該事件向監理人提交索賠報告。

4.工程變更的基本類型

根據《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工程變更有如下幾種類型。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由於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情況除外。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5.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1)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1)工程變更的提出人向駐地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的申請,包括變更的原因、工 程變更對造價的影響等分析,必要時附上有關的變更設計資料。

2)駐地監理工程師對變更申請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寫出初步的審查意見。

3)總監理工程師對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的變更申請進行進一步的審定,並簽署審批意見。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變更令。

4)承包單位組織變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設計工作)。

5)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工程的造價及辦理有關的結算工作。

(2)重要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其審批程序是:監理工程師在下達工程變更令之前,一是要報業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不超過業主批准的範圍。如果超過業主批准的總額,監理工程師應在下達工程變更令之前請求業主作進一步的批准或授權。

(3)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對這些工程變更工作,業主在審批工程變更之前應事先取得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批准。

6.工程價款價差調整的主要方法

工程價款價差調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價指數調整法;

(2)實際價格調整法;

(3)調價文件計算法;

(4)調值公式法。

7.工程拖期的價款調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工期內完成本合同工程,則在該交工日期以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該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價格指數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在該延長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該延長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價格指數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8.公路工程合同價款支付種類

(1)按時間分類:可分為預先支付(即預付)、期中支付、交工結算、最終結清四種。

(2)按支付的內容分類:可分為工程量清單內的付款和工程量清單外的付款,即基本支付和附加支付。

(3)按工程內容分類:有土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涵工程等。

(4)按合同執行情況分類:監理工程師要進行正常支付和合同終止的支付兩類。

9.逾期付款違約金

(1)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後的14d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2)發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28d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