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建築工程>一級建造師>

2017一級建造師公路高頻考點歸納:施工安全管理

一級建造師 閲讀(5.92K)

導語:建造師的含義是指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綜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一級建造師公路高頻考點歸納:施工安全管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一級建造師公路高頻考點歸納:施工安全管理

1.路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施工中,拌和樓、發電站(機)、攤鋪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及其輔助機械(具)運輸車、滑模攤鋪機、軌道攤鋪機、瀝青操作手不得擅自離開操作枱。

(2)施工現場出入口、沿線各交叉口等處應設明顯警示、警告標誌,並應設專人指揮。

(3)機械設備停放位置應平整,周圍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燈。

(4)開挖下承層溝槽或施作伸縮縫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5)夜間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身穿反光服,路口、危險路段和橋頭引道應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標誌,施工設備均應有照明設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照明應滿足夜間施工要求。

(6)隧道內攤鋪瀝青混凝土路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採用機械通風排煙,隧道內空氣中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相關規定。

2)隧道內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毒面具。

3)隧道內應有照明和排風等設施,作業人員應穿反光服。

2.高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高空作業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懸空、攀登高處作業以及搭設高處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診斷患有心臟病、貧血、高血壓、癲癇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適宜高處作業的疾病時,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高空作業人員應頭戴安全帽,身穿緊口工作服,腳穿防滑鞋,腰繫安全帶。在有墜落可能的部位作業時,必須把安全帶掛在牢固的結構上,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可隨意纏在腰上,安全帶長度不應超過3m。作業時要嚴格遵守各項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酒後和過度疲勞的人員進行登高作業。

(6)高空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體,應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人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清理時應採用傳遞或繫繩提溜方式,禁止拋擲。

(7)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和大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露天懸空與攀登高處作業。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漏雨、漏電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設置。

(8)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都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和拆除。因作業必須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時,必須經有關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完畢後立即恢復。

(9)施工中對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10)高處作業上下應設置聯繫信號或通信裝置,並指定專人負責。

3.安全專項方案的編制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丁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4)橋樑工程中的樑、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_[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丁作業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築、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樑、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10)其他危險性較大的T程。

4.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高處作業不得同時上下交叉進行。

(2)高處作業人員不得沿立杆或欄杆攀登。高處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

(3)高處作業場所臨邊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護欄杆應能承受1000N的可變荷載。

2)防護欄杆下方有人員及車輛通行或作業的,應掛密目安全網封閉,防護欄杆下部應設置高度不小於0.18m的擋腳板。

3)防護欄杆應由上、下兩道橫杆組成,上杆離地高度應為1.2m,下杆離地高度應為0.6m。

4)橫杆長度大於2m時,應加設欄杆柱。

(4)高處作業場所的孔、洞應設置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誌。

(5)安全網質量應符合現行《安全網》GB 5725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網安裝應系掛安全網的受力主繩驗收。安裝和使用安全網不得系掛網格繩。安裝完畢應進行檢查、驗收。

2)安全網安裝或拆除應根據現場條件採取防墜落安全措施。

3)作業面與墜落高度基準面高差超過2m且無臨邊防護裝置時,臨邊應掛設水平安全網。作業面與水平安全網之間的高差不得超過3.0m,水平安全網與墜落高度基準面的距離不得小於0.2m。

(6)安全帶使用除應符合現行《安全帶》GB 6095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帶除應定期檢驗外,使用前還應進行檢查。織帶磨損、灼傷、酸鹼腐蝕或出現明顯變硬、發脆以及金屬部件磨損出現明顯缺陷或受到衝擊後發生明顯變形的',應及時報廢。

2)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並應扣牢在牢同的物體上。

3)安全帶的安全繩不得打結使用,安全繩上不得掛鈎。

4)缺少或不易設置安全帶吊點的工作場所宜設置安全帶母索。

5)安全帶的各部件不得隨意更換或拆除。

6)安全繩有效長度不應大於2m,有兩根安全繩的安全帶,單根繩的有效長度不應大於1.2m。

7)嚴禁安全繩用作懸吊繩。嚴禁安全繩與懸吊繩共用連接器:新更換安全繩的規格及力學性能必須符合規定,並加設繩套。

(7)高處作業上下通道應根據現場情況選用鋼斜梯、鋼直梯、人行塔梯,各類梯子安裝應牢固可靠。

(8)高處作業現場所有可能墜落的物件均應預先撤除或固定。

5.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要點

(1)取土場(坑)的邊坡、深度等應滿足設計要求,且不得危及周邊建(構)築物等既有設施的安全。

(2)取土場(坑)底部應平順並設有排水設施,取土場(坑)邊周圍應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宜設置夜間警示和反光標識。

(3)地面橫向坡度陡於1:1.0的區域,取土坑應設在路堤上側。

(4)取土坑與路基間的距離應滿足路基邊坡穩定的要求,取土坑與路基坡腳間的護坡道應平整密實,表面應設1%~2%向外傾斜的橫坡。

(5)路塹開挖應採取保證邊坡穩定的措施,邊坡有防護要求的應開挖一級防護,且應自上而下開挖,不得掏底開挖、上下同時開挖、亂挖超挖。開挖應按施工方案執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按規定監測土體穩定性。

2)應採取臨時排水措施。

3)應及時排除地表水、清除不穩定孤石。

(6)深挖路塹施工應及時施做臨時排水設施。邊坡應嚴格按設計坡度開挖,並應監測邊坡的穩定性。

(7)填方作業區邊緣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並應做好臨時排水。

6.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要點

(1)封層、透層、粘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噴灑前應做好檢查井、閘井、雨水口的安全防護。

2)灑布車行駛中不得使用加熱系統。灑布地段不得使用明火。

3)小型機具灑布瀝青時,噴頭不得朝外,噴頭10m範圍內不得站人,不得逆風作業。

4)大風天氣,不得噴灑瀝青。

(2)瀝青儲存地點應配備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施,並應設置警示標誌。

(3)瀝青脱桶、導熱油加熱瀝青作業應採取防火、防燙傷措施。

(4)瀝青混合料拌和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拌和作業開機前應警示,拌和機前不得站人,拌和過程中人員不得跨越皮帶或調整皮帶運輸機。

2)拌和機點火失效時,應關閉噴燃器油門,並應通風清吹後再行點火。

3)拌和過程中人員不得在石料溢流管、升起的料斗下方站立或通行。

4)瀝青罐內檢查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5)瀝青拌和站應配備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施。

(5)整平和攤鋪作業應臨時封閉交通、設明顯警示標誌,下承層內的各類檢查井口應穩固封蓋,輔助作業人員應面向壓路機方向作業,設備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

7.隧道施工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要點

(1)洞內爆破必須統一指揮,並且經過專業培訓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專業人員進行作業。

(2)爆破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

(3)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

(4)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

(5)點炮前,無關人員與機具均應撤至安全地點。爆破員實行“一爆三檢”制度,放炮員最後離場,班組長清點人數,發出警告5s後方可引爆。

(6)爆破後必須經過15min通風排煙後,檢查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檢查有關“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餘炸藥;頂板兩旁有無鬆動石塊、危巖,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並確認無誤後,其他施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

(7)當發現有“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確保安全。

(8)採用電爆破時,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等可用投光燈,礦燈或風燈照明,起爆主導線應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大於1m。

(9)在任何情況下,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

(10)嚴禁用翻斗車、自卸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問內,禁止運輸爆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