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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印花税計税貼花誤區

註冊税務師 閲讀(1.95W)

導讀:印花税是常見的税種之一,那關於常見的印花税計税貼花誤區,小編已經給大家總結出來了,請看下文!

常見的印花税計税貼花誤區

誤區一:

  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税

《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也就是説,印花税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誤區二:

  沒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貼花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納税憑證應當於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兑現或能否按期兑現,都一律按規定貼花。

誤區三:

  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不需要貼花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税地字〔1988〕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税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税,補貼印花。

誤區四:

  未簽定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另《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税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0〕173號)第一條關於應税憑證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託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鑑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税貼花,為了便於徵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税憑證。

誤區五:

  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税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税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誤區六:

  發現實收資本增加就要繳納印花税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發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計税貼花,如企業在發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税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税,如企業僅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發生資本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税、還有發生減資後的增資也不一定要繳納印花税。

【例】 某企業會計問:2013年,我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並依法繳納了印花税,2014年2月公司減資20萬元,2015年1月企業再增資30萬元,也就是説公司現在的註冊資本為110萬元。我公司應當按10萬元還是30萬元繳納印花税?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税字第255號)第八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若該企業確有證據證明2013年已按100萬元繳納過印花税,那麼2015年增資時只需按10萬元繳納印花税。

誤區七:

  企業註冊資本未認繳要繳印花税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如企業並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