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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點知識

初級會計師 閲讀(2.7W)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點知識

  第八節 印花税法律制度

  資源税法律制度

  資源税納税

資源税的納税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資源税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資源税徵税範圍

資源税的徵税範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徵資源税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税暫行條例本着納入徵税範圍的資源必須是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只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徵税範圍。水資源等由於價格及徵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徵税範圍。這樣,屬於資源税徵税範圍的資源就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目前資源税的徵税範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

徵收資源税的7個税目僅限於“初級礦產品或者原礦”,而加工後的資源產品不屬於資源税的徵税範圍。

  資源税税目

現行資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及鹽共7大類及若干子目。

  資源税税率

1.資源税採用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税目按照比例税率從價徵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額從量徵收。

2.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税率。

3.納税人在開採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採的其他應税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税率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税目徵收資源税。

  資源税計税依據

資源税以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税依據。

1.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3.納税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税額徵税,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銷售數量。納税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税額准予抵扣。

4.納税人的減税、免税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税或者免税。

  資源税應納税額的計

資源税的應納税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税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税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應税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税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税率計算。

應納税額=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税率

或應納税額=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税率

  資源税税收優惠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税。

2.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税或者免税。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税、免税項目。

  資源税徵收管理

1.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税產品的當天。

3.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税人自產自用應税產品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税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税款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