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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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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簡稱高速路,是指專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公路。高速公路在不同國家地區、不同時代和不同的科研學術領域有不同規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福建省高速公路條例全文,歡迎大家分享。

福建省高速公路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國家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經驗收合格並向社會公告,專供汽車通行的公路。

第四條政府交通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設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邏警察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地方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高速公路相關工作。第五條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經營企業以及利用貸款、集資建成高速公路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從事高速公路投資建設以及收費、養護、清障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交通巡邏警察機構應當加強巡察,保證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除依法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門依法處理必須及時制止的違法行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檢查。

第二章建設與養護

第七條省交通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要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並商設區的市政府編制全省高速公路規劃,依法報批後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程序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福建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

第八條對高速公路建設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可以統一徵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徵地、拆遷、安置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定執行。應當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劃、聯網運行和管理的要求,組織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系統,以及限載檢測、交通量觀測和管理等設施。

己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的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設。

第十條高速公路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管理應當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規定實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務區的增設或者關停,應當經省交通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加強高速公路養護,並安排相應的養護資金,對高速公路實行預防性、週期性養護,保障高速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交通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養護規範加強養護巡查,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進行檢測,對技術狀況達不到規範要求的,或者發現路基、路面、橋涵、附屬安全設施受損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運行狀況的,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第十三條省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

省交通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抽檢,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限期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公路養護資質。

高速公路養護應當實行機械化、專業化和社會化,並逐步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十五條高速公路需要進行養護作業的,養護單位應當選擇在車流量較小的時段進行,避開交通高峯時段。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佔用車行道的,應當事先通報高速公路交通巡邏警察機構。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報省交通、公安部門批准,並在施工前一日通過公眾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情報板發佈養護作業路段、時間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第十六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因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邏警察機構應當迅速採取措施恢復車輛正常通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作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範圍的分界,由省交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並在分界點設置分界標誌。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橋樑隔離柵外緣起五十米範圍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沒有隔離柵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建築控制區,並按照建築控制區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越江橋樑隔離柵外緣二百米範圍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從事鑽井、爆破作業、焚燒物品和其他危及橋樑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和服務區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廣告設施,己設置的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予以拆除。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和服務區內設置廣告設施發佈廣告的,應當經省交通、工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批准。

第二十一條高速公路改建、擴建,需要移動、拆除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橋樑、渡槽、管線、電纜等設施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二十二條省交通部門應當做好高速公路路網標誌、標線的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變更調整方案,科學、合理地引導交通。

己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標誌、標線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省交通部門批准。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標誌、標線規劃或者經批准變更的標誌、標線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置車輛限載、限高、限寬標誌。

除經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外,其他超限運輸車輛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

第二十四條省交通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稱重站、服務區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五條交通事故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邏警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省公路管理機構對路產損失賠償部分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交通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條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履帶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列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設計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車輛。初領駕駛證不滿一年的`駕駛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

第二十七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二十八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路面限速標記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遇雨、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正常行駛情況時,車輛應當減速行駛並加大行車間距。己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能見度低於二百米時,應當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與同一車道內前車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行車間距。能見度低於五十米時,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不超過二十公里的時速就近駛離高速公路或者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條高速公路沿車輛行駛方向最左側的車道為超車道,最右側的為緊急停車帶,其他車道為行車道。超車道僅供超車時使用。利用超車道超車的車輛超越前車後,應在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迅速駛回行車道。禁止在超車道內持續行駛。行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在不超速的情況下,可以超過超車道內的行駛車輛。

禁止車輛在緊急停車帶內行駛。遇有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禁止在緊急停車帶內停靠、排隊。

第三十一條車輛通過收費站安全島通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在安全島通道前後各一百米內應當按照標線行駛,不得變更行駛路線,但道口關閉的除外。

車輛在服務區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禁止在服務區內非停車區域停車。

通過施工路段的車輛應當減速並按照設置的標誌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