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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承包合同範文彙總6篇

合同協議 閲讀(3W)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承包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承包合同範文彙總6篇

承包合同 篇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為了合理利用、開採礦產資源,充分挖掘資源甲、乙雙方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並經雙方多次協商,甲方將合法取得開採的位於XX鎮XX村XXX礦山承包給乙方開採,現就開採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XX鎮XX村XXX礦山的剝離及磷礦開採承包給乙方開採,乙方自願承包。

二、承包期限、開採範圍、承包方式

1、承包期限: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到磷礦石開採完畢為止。

2、開採範圍:以甲方指定的礦權範圍(政府、國土部門文件規定的'回室範圍)。

3、承包方式:全包乾式整體承包,即乙方自籌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安全投入等。

4、燃油供應:①本工程乙方所需用的燃油由甲方負責提供,但必須保質、保量地保持乙方所有設備用油,不得有誤。②甲方供應乙方的燃油是按市場直銷價格供應,並按每次供油出庫單及發票價格為準和乙方結算。

三、乙方承包採礦應具備的資質和條件。

1、乙方必須有國家管理機關認可的磷礦山開採資質。並在相關部門備案。

2、乙方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能夠墊資1個月的開採費用,生產機械設備投入和工人工資及運輸費用。

3、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確保無安全事故的發生。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生產要求進行作業

5、乙方須為施工人員辦理工傷事故保險事方可進場施工。

6、本合同約20萬立方米土方,在開挖土方過程中,如遇沙石礦石不能開挖費用爆破鑽孔等另行協商價格。

四、承包費支付方式

1、剝離:每月完成3萬立方米以上,乙方必須聽從甲方的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合理進行現場管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雙方約定剝離費用為每立方米12元,以實際車廂計量為準付給乙方。取礦以每噸7元付給乙方(不含運輸費用),以磅單票據為準(所有費用均不含税票)。

2、現指定排土場的運輸距離約2.1公里,若更換場地則另行協商價格。

3、每月25日之前結算工程量,次月15日一次性付清前期所有款項。

4、剝離方數以車廂計量,甲乙雙方認可為準。

承包合同 篇2

車 主: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甲、乙雙方的經濟利益,經雙方協商,現甲方將東風雪鐵龍出租車夜間承包給乙方經營,具體協議條款如下:

一、承包期限、經營起止時間及承包金額

1、承包期限暫定個月,經營起止時間為每天晚18:00時至次日早 時,每天承包金額燒天然氣 元,燒汽油 元。

2、協議生效和終止及承包風險保證金。

本協議書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在生效的同時乙方應上繳甲方駕駛證及營運資格證的複印件和出租車承包風險保證金人民幣 元。風險保證金待乙方在承包期間電子警察記錄違章時間公佈並處理後,甲方才能退還給乙方,然後終止協議。

3、承包期間如發生安全事故,除去保險公司賠償外,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概不墊錢。)但甲、乙雙方應互相協助儘早處理完事故。力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標準,由乙方責任導致車輛不能營運所帶來的損失,乙方每天應賠償給甲方 元。

4、車輛正常磨損及人為損壞責任劃分:

乙方承包期間車輛的正常磨損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人為造成的損壞,應盡時修復或照價賠償(燈光系統除大燈泡外由甲方修理)。

5、承包期間的工休標準及違約賠償:

甲、乙雙方在承包期間應互相體諒,尊重對方。為保障乙方在承包期間的身體健康,乙方每月享有三天的機動工休時間,具體日期由乙方自己規定,但就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承包期間甲方不得無故不交車(修車或事故時間及在外長途不能按時回程交班除外)。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必須保證承包期間的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出租車的各種證件和税、費齊全(由車輛的`證件和税費及裝備的原因導致罰款由甲方承擔)。

2、甲方每天按時交車,如要誤時,必須事先通知對方,並視情況減少當天的承包金,甲方每天早上接車時收取乙方的承包金。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承包期間必須保證安全第一,合法經營,愛護車輛,每週洗車不得少於一次,由乙方不注意行車安全和法規導致罰款,由乙方承擔。乙方無權轉包車輛或將車輛交

承包合同 篇3

一、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概念

企業內部承包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一個新名詞。企業內部 承包合同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合同類型,它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製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係,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有很多關於內部承包合同的定義:一種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與內部承包職工之間通過簽訂一份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由企業內部職工來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的經營方式”。另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將自己的一個部門或分支機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管理形式”。還有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根據以上概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有幾個特點:

(一)企業將特定的經營任務交由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完成;

(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

(三)企業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以下簡稱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企業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建築企業相比於一般的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這是由於建築企業產品的特點所決定的,和其他工業產品相比,建築產品體積大、複雜多樣,價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築產品關係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築產品的質量及安全極為重視,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結合建築企業的特殊性與內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徵,我們可以將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建築企業與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以企業名義承接的工程項目交由承包人組織施工,建築企業對財務、工程質量、技術等方面加以管理、監督,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向建築企業繳納一定管理費的經營合同。

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指的是其屬於哪一種合同關係,適用何種部門法。關於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勞動法律關係:“企業內部實行生產責任制,由企業及企業的車間與工人之間訂立責任制合同,這些都只是企業內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種生產管理手段,當事人之間仍然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地位不平等,應屬於勞動法等法律調整,不應當受合同法調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就內部承包合同而言,雙方具有簽訂合同主體地位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同的內容具有對價性,合同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嚴格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屬於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一種類型,其受合同法的調整,還是受勞動法的調整,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一)合同法與勞動法的區別

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之爭,體現出合同法與勞動法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二:其一、勞動法和合同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屬於不同的部門法;其二、勞動法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1、合同法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屬於不同的部門法

民法屬於私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勞動法屬於經濟法,調整勞動法律關係,雖然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平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的權利,勞動者有服從管理的義務,基於此,國家通過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顯,《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勞動法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依法自願簽訂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而勞動法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能違背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勞動法成為獨立部門法的主要原因,“民法上個人自由主義的僱傭契約既然不足規律勞動關係,勞動法乃應運而生,發展成獨立的法律領域”。

(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否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1、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確立的是勞動關係,即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法律保護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有一個基本的特徵,那就是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一點顯然不同於勞動關係。內部承包合同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建築企業與承包人的約定是圍繞着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技術、管理費等方面內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這些都不同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係。因此,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2、勞動部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也指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

(三)建築企業內部承包是否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所謂合同,王澤鑑先生指出:“系當事人依其合意自主決定其權利義務”。《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據此,我們可以得出合同的基本特徵和判別標準: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內容表現為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各自的民事權利義務;

(3)合同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

對比分析,我們認為,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應受合同法的調整,原因如下:

1、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

第一、雖然建築企業內部承包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其下屬機構或職能部門或職工個人,但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是建築企業和承包人達成的民事權利義務,其中建築企業的權利在於取得管理費,義務在於對承包人加以監督、管理,承包人的權利在於獲得項目的贏利,義務在於服從企業的監督、管理,並上繳管理費。

第三、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系雙方自願簽訂,協商而成。

2、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則。民法的精髓在於私法自治,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於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築企業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意思表示充分自由。從這個角度來看,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也應受合同法的調整。

3、勞動法之所以不同於合同法,是因為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事實上不平等,為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國家強行限制締約自由。建築企業與承包人雖然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在內部承包合同中不存在承包人與用人單位地位上的不平等,而是一種互利互惠的雙贏行為,不需要國家對承包人加以特別保護。反過來説,如果如果存在內部承包過程中雙方地位不平等,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的現象,建築企業內部承包也不會有如此強大的生命力。

4、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糾紛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以上分析,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屬於合同法規範的受理範圍,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然而,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度以及是否對之予以保護。實踐中,不少人以內部承包之名行轉包、掛靠之實,對此應予區別。

(三)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四)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綜上,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建築企業與其下屬的承包人平等自願簽訂的合同,其符合私法自治原則,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假借內部承包合同之名簽訂的轉包、掛靠合同無效 必須明確,實踐中存在假借內部承包之名而實為轉包、掛靠合同,對於這類承包合同,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據此,掛靠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據此,轉包合同無效。

(四)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轉包、掛靠的區別

1、關於轉包的主要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1999年4月1日國務院發佈的《1999年整頓和規範建設市場的意見》附件第二條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2、關於掛靠的主要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999年4月1日國務院發佈的《1999年整頓和規範建設市場的意見》附件第三條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凡通過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的,均屬掛靠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 其判定條件是:

(1)有無資產的產權聯繫,即其資產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劃轉現單位,並經公證;

(2)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義搞變相的獨立核算;

(3)有無嚴格、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聘用手續。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定為掛靠行為”。

3、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轉包、掛靠的區別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轉包、掛靠有本質的區別,綜合以下四點可以判斷:

(1)承包人是否為建築企業的內部成員。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的承包人必須是建築企業的下屬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而轉包、掛靠合同中的承包人則與建築企業沒有任何人事關係。對於內部成員身份,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工資條,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認定。

(2)建築企業對項目工程技術、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能否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建築企業內部承包條件下,建築企業能對工程項目能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以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而轉包、掛靠中,建築企業沒有任何管理與監督,工程質量、安全存在極大的風險。

(3)能否體現建築企業的資質要素。國家設立建築企業資質的本意在於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建築企業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能為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而轉包、掛靠顯然無從體現建築企業的資質要素。

(4)財務上是否統一管理。建築企業對承包人有管理的義務,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而轉包、掛靠中,建築企業不能控制資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撥付給承包人,而不是建築企業的賬號,或者雖然撥至工程項目上,建築企業在扣除管理費後,餘款全部劃撥給承包人。

承包合同 篇4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調動村民發展農副業生產的積極性,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提高經濟效益,為城鄉市場和出口提供更多的農副產品,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的精神,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副業的內容: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承包的特定副業項目生產經營實行監督檢查。

(2)甲方必須合理分配給乙方國家下撥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藥、專項貸款和其它物資,合理安排乙方接受業務技術部門的培訓。

(3)甲方應該定期公佈集體的財務帳目和副業生產提成費用的`支出情況,接受乙方的財務監督檢查。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承包期內,必須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_____元(或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_____元(或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_____元(或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對以上交承包款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自主調整生產經營項目;對以特定副業項目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項目規定的任務之後,有權自主調整經營項目。乙方在不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權自主決定生產和經營活動。

(3)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的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藥、專項貸款和其它物資,有權接受發展副業的生產技術培訓。

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時、按量分配給乙方國家下撥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藥、專項貸款指標和其它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不按時、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農副產品),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六、不可抗力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生產、經營的農副業產品損失,經調查證實後,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承擔的義務。

七、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合同執行期間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村委會、_________(如經公證或鑑證,則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包合同 篇5

合同當事人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合同依據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1]:合同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説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6

委託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身份證: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對承包內容進行供貨及安裝施工。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及部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址:

第二條: 工程價款

雙方以共同協商的各種材料價格定價,其材料款支付由以下第五條:付款方式為準。

第三條:產品規格及單價

第四條:工程施工

1. 乙方應儘量提供給甲方需要的施工材料及輔料,如故意拖延耽誤施工時間,一方責任自負。

2. 乙方應儘量按照甲方驗收標準及工程期限施工。

3. 甲方施工過程中所遇乙方材料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誤工費及材料款。

第四條: 質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需雙方認可。材料質量需按原廠實物為準。

第五條: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起,支付乙方誠意金,材料款按每個月底工程量的 60 %,工地完工後付材料款 35 %,剩餘5%待驗收完成後一月內付清。

第六條:工程工期

雙方按照具體情況協商。

第七條:工程驗收

甲方按95%合格率予以驗收,對不合格處提出整改意見。

乙方應按要求予以整改。

第八條:其他事項

第九條: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有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需經雙方協商;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合同應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2. 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 份。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公司地址:

委託人: 委託人: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