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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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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為10月14、15日,為了幫助大家更多系統地複習,下面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輔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輔導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1.批發和零售企業開辦規定:

第十一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定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定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參考:《藥管法》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裝置、倉儲設施、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銷售要求:

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藥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藥分為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定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3.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銷售非處方藥的規定:

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沒有藥品零售企業的,當地藥品零售企業經所在地縣(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後,可以在該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設點並在批准經營的藥品範圍內銷售非處方藥品。

 麻醉和精神藥品

1.適用範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義: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麻醉和精神藥品管理

1.管理原則: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佈局,並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佈局進行調整、公佈。

2.管理方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麻醉精神藥品經營企業資質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除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2.有通過網路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資訊的能力;

3.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4.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佈的定點批發企業佈局。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供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並具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藥品審批監督

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企業資訊報告要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監控資訊網路,對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實行實時監控,並與同級公安機關做到資訊共享。

尚未連線監控資訊網路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每月通過電子資訊、傳真、書面等方式,將本單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醫療機構還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地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