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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英語詞彙大全

職業英語 閱讀(3.23W)

作為律師,必須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英語詞彙,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一些,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常用法律英語詞彙大全

Garnishee

第三債務 是法定債務人的債權,例如在銀行中的存款,出租樓宇所得的租金等。如果敗訴的一方,並沒有依照法庭判令對另一方作出賠償,勝訴一方便可以向敗訴方的第三債務發出扣記令,要求從該第三債務中取得獲判的賠償。

Guarantee

保證 保證人(Guarantor)承諾當某人不作出某指定的行為時,例如不依期還款,便負責賠償受保證人的損失。保證一般都會以書面並以契約形式訂立,稱為Deed of Guarantee。

Hearing

聆訊 案件在公開審訊前,法庭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聆訊一般都在內庭形式進行,與案無關人士不得列席。

Hearsay evidence

傳聞證據 不是證人從親身經歷而得的證據,只是聽取其它人的轉述,或者呈交由他人制定的檔案,例如收費單據等。

Implied term

默示條款 在合約中並沒有明文訂立的條款,但因為事實的需要,法例的規定或者有關行業的慣例,在合約中加諸的條款。例如在僱傭合約中,雖然沒有訂明僱員必須盡忠職守,勤力工作,但其實這些條件,經已默示在合約當中,被視為有效的條款。

Infringement

侵犯權利 一般指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利,多用於智慧財產權的侵佔行為。例:Using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without its owner’s permission is a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the owner’s proprietary right. 盜用他人註冊商標是一項嚴重的侵犯權利行為。

Injunction

禁制令 禁制令是法庭頒下禁止某項行為或不行為,受禁人必須遵從命令的指示,例如不可以接近某人等,或者清除所有非法僭建物等,不理會禁制令等於是藐視法庭,可以被判罰款甚至監禁。

Instrument

文書,檔案 處理法律事務及作為證據的檔案,例如股份轉讓時用的轉讓文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

Inter alia

其它以外 在法律檔案書信中,經常會出現這個拉丁詞,意思是在“當中列出這一項”,即是尚有其它事項。

Interim order

暫時命令 指在訴訟過程中暫時性的命令,例如在離婚呈請中法庭所頒下的暫時性贍養費令(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在案件審理後,法庭再判定永久性命令,以取代該暫時性命令。

Interlocutory

中途的指令 法庭在訴訟過程中發出的指令,例如指定雙方在14天內交換檔案清單,或者批准其中一方申請延期將檔案送交法庭存檔等。

Intestacy

無遺囑 逝世後沒有留下遺囑,死者的遺產便須要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但在進行遺產分配之前,在該條例中指明合資格的人,應先向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成為死者的遺產承辦人(Administrator),然後負責分配死者的遺產。

Intra vires

權力以內 得到授權行事,必須在權力範圍以內進行,才算是合法的行為,並沒有得到授權而進行的事項,都屬於權力以外( ultra vivres)。

Ipso facto

事實使然 單以行為或事實本身所產生的效果,便已經可以對事情作出判斷。

Issue

發出,爭論點,子嗣 Issue可以作多方面的解釋,例如:1. 發出:This writ was issued more than one year. 這份傳票是在1年多以前發出的;2. 爭論點:The issue of this action is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這案件的爭論點是合約的日期;3. 子嗣:None of his issues will be benefited from his estate.他的子嗣都不會在其遺產中得益。

Joint tenancy

聯權 兩人共同擁有一項物業,可以以聯權的形式擁有,亦可以以分權的形式(Tenancy in Common) 擁有。聯權擁有物業,一般人稱為“長命契”,聯權形式是雙方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當其中一方逝世後,剩餘的一方便獨自擁有該物業。

Lapse

失去時效 在商議的過程中,所給予考慮的時限過後,有關的提議也失去了效力。例:This offer will be lapsed automatically after the time limit. 這項要約在期限過後,便會自動失效。

Leave

許可 Leave這個詞一般解作“離去”,但法律上則用作為法庭的許可,例:It is necessary to seek the Court’s leave to file a document out of time. 時限過後,必須得到法庭的許可才可以將檔案存檔。

Lien

留置權 這是扣留他人財物的權利,一般用作為還款的保證,或者作為還款的交換。

Limitation period

時限 民事申索案件,一般都有一個指定的時限,時限過後,必須要得到法庭的特別批准,才可以進行有關的申索或者程式。一般的合約糾紛時限為6年,但涉及契約的糾紛則有12年時限,僱員工傷索償的時限是由意外發生日起的兩年內進行,而其它受傷索償的時限則有3年。

Liquidated damages

定額賠償 民事訴訟中原告所申索的賠償是一個指定的數額,當被告收到了傳票後,如果他照該指定賠償額付款給原告,原告便再沒有申索的理據,案件也就因此而完結。

Listing

案件排期 案件發展至進行審訊的階段,便可以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排期審訊,案件可以在固定名冊中排期,也可以在浮動名冊中排期。

Maintenance

供養,贍養費 一個人向另一個人提供經濟給予的行為,稱為供養。而在家事法上,對子女配偶提供的生活費用,稱為贍養費。

Merits

法律理據 訴訟案件中的事實,致令原告作為提出控訴的法律依據,或者作為被告抗辯的理由。

Mesne profits

代租金 租客不依期繳交租金,業主可以就租客的違約行為取消有關的租約,追討拖欠的租金,如果租客在業主取消租約後,仍然佔用有關樓宇,業主可以追討相等於租金數額的代租金,作為租客非法佔用樓宇的賠償。

Misappropriation

挪用 未經物主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的物件或金錢的行為,如果有證據顯示挪用者有意永久佔有該物件,則挪用者的行為屬於daoqie。

Mitigation

請求輕判,減低 1. 刑事案中的被告請求法庭輕判其罪行,法庭會視乎被告是否有犯罪記錄,家庭背景,是否對所犯罪行表示悔意等而作出適量的判刑。 2. 在索償的民事訴訟中,雖然被告有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但原告也有責任將損失減低。

Natural child

親生子女 natural child泛指親生子女,但可以是婚生(legitimate)又或是非婚生的(illegitimate)。

Negligence

疏忽、怠慢 這個字很多時用在專業人仕身上,主要針對專業人仕並沒有根據他們的專業操守、行為,而作出適當的做法,至使他們的客戶因此而蒙受損失。

Next friend

訴訟保護人 有這個保護人出現,主要是因為訴訟人為未成年人或是病人,而需要由這個訴訟保護人來代表。

Nolle presequi

不起訴 enters a nolle prosequi即提出中止起訴,是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承諾,中止對被告人的起訴。有別於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就算律政司提出中止起訴,並不等同被告不會因同一罪名而再受撿控。

Non est factum

這不是我所簽署的 Non est factum很多時候是作為被告的辯詞,聲稱被告沒有簽署檔案,又或被告簽署檔案的時候並不知道檔案的內容,所以non est factum的英文解釋是it is not my deed。

Notice to quit

遷出通知書 在業主與租客的關係上,無論任何一方均可將通知書派送對方,作為中止租約的通知。但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例明,業主派送給租客的通知,一定要受條例內的時間限制。而租客的遷出通知書亦不可以用作中途中止租約,除非相方同意或租約有條款列明。

Nullity of Marriage

判決婚姻無效 在法例上的某些規限,以判決婚姻無效,這個判決,可以是男方的性無能又或女方自結婚以來一直以理由拒絕與男方相好。若法庭判決婚姻無效,雙方的婚姻情況便屬於未婚,而不是離婚。

Obiter dictum

法官裁判時發表之附帶意見 是法官判案時所發表的`一些附帶的意見,不會影響案件的最後判決。

Official Receiver

破產清判官 是政府的一個職位。專責處理破產或公司清盤事宜。其辦公室處於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十樓。

Onus of proof

舉證責任 詳情可見Burden of Proof。

Open Contract

條件未完全的合約 合約的訂立,有很多組成的部份,除了基本的合約訂立人、合約年期、合約模式及雙方責任等,但若合約缺少了例如雙方執行的時間等,便可以稱為未完全的合約。(合約訂立詳情,請參閱法律常識版)。

Order of discharge

解除破產令 根據現行法例,若個人被法庭裁定破產,他需要面對破產後的種種限制,包括不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不可以涉及公司管理、不可以向別人借貸而不透露自己破產的身份等等。若破產後得到法庭獲准頒發解除破產令,個人便可回覆自由身。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決議 普通決議是指一般公司會議時,以超過一半投票人所同意的議決,這樣的決議有別於extraordinary resolution (非常決議)及special resolution (特別決議)。

Overruling

推翻 即高層法院對低層法院判案決定的推翻,這個可以是上訴庭對一審法院判決的推翻,又或是最終法院對上訴庭判案的推翻。

Pardon

赦免 指犯人透過赦免而被撤銷判罪或判刑,而當犯人被赦免後,他不可以再次因同一案件再被定罪。

Partial intestacy

部份無遺囑繼承 指死者在遺囑內,並未完全包括死者所有的遺產。例如死者在遺囑內只提及物業、現金(包括銀行存款)的處理,實質死者還有股票及其它珠寶手飾並未在遺囑提及,因此,這些未提及的遺產便需要根據無遺囑繼承法處理。

Personal service

專人送達 由送達人員親身將法庭或律師樓檔案交到收檔案人手上。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或法例上可能會要求特別的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是其中一種,另外可能是用掛號郵件方式或由登廣告的方法。

Personam

對人 與rem對物相對。是拉丁語,指對人或與人有關的。

Petition

請求 在法律上,一個Petition可以是離婚的請求,亦可以是破產的請求,是以一個請求狀的形式帶出的。

Physical possession

實體佔有 Physical possession有別於其它的possession,因為若物件是在一個人的實體佔有,即表示那人手上真正佔有該物件。不過,實體佔有並不等於物件的擁有權。例如買家向賣家訂貨,賣家已將物件特別與其它貨物分割開,而買家已將所有金額支付,那麼賣家雖然仍實體佔有該物件,但他並非物件的擁有者。

Plaintiff

原告 通常在訴訟過程中,向被告人發出告票的一方為原告,原告可以是個人或是法團,亦可以是政府。

Possessory title

土地佔有權 這個土地佔有權,並沒有任何契據所支援,主要因為佔用人已將物業佔有了一段長時間,而並沒有人提出反對的話,佔有人便可因此而將土地註冊,成為土地的註冊擁有人。

Power of Attorney

委託書 以契約形成,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派於他人身上。最常見的是用於物業管理上,例如業主已移民外國,業主在港的物業,他委派一個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過委託書要求受委託人替他將物業出租或出售。

Pre-emption

先買 Pre-emption最常出現在有限公司的股權買賣內,因為很多時在公司的章程內會規定,若公司的股東要將手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讓,就必須要先買給現有的股東,這個情況主要防止有外來的人仕介入公司的業務內。

Premium

補地價 補地價廣泛應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轉讓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內。若賣家要將這些業賣出,他必須將物業先補地價,拿到補地價紙後,才可將物業賣出,現時買賣情況,亦可以容許賣方收到買方的樓款才補地價。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香港法例,若配偶失蹤達七年或以上時間,在世的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請,推定失蹤配偶已死亡。若法庭頒下命令,在世配偶便可處理失蹤配偶的遺產。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見於債權人向債務人所發出,債權人必須令法庭滿意債務人是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並會逃離香港,故便發出禁制令禁止債務人出境。

Quantum

賠償金額 在民事訴訟中,特別是一些個人受傷賠償的案件,很多時候,被告都會承應責任,但至於責任要負多少來制定一個賠償金額便是這個Quantum的問題。

Question of fact

事實問題 完全由事實為根據,與法律無關,須經由法庭所判決。例如在qiangjian案中,受害人指被被告qiangjian,而被告則指出性行為乃經受害人同意,所以這案件的事實問題是有性行為發生,但至於有沒有qiangjian就涉及法律問題。

Question of Law

法律問題 若果裁斷是根據事實問題而作出,除非有很特別的情況,否則很難可以從上訴法庭推審下級法庭的裁斷。但法律問題就不同,訴訟當事人一般都可以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Quilt enjoyment

平靜享受的權利 平靜享受的權利,一般出現於租約內,就算租約內沒有明顯條款規定業主要提供一平靜享受的環境,這個權利都可以作為一般租務住客的隱含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