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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英語考試違紀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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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職稱英語考試作弊事件層出不窮,而考生違紀處罰也根據情節嚴重的情節輕重而定。一般,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關於職稱英語考試違紀處罰規定,歡迎大家參考閱讀!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職稱英語考試違紀處罰規定

尊敬的報名人員: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資訊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標註資訊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資訊的;

(七)在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資訊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範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相關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 [個別作弊試卷認定及處理] 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作弊試卷,對涉及作弊試卷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即雷同試卷)。

第十五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並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 [代替他人考試行為] 代替他人蔘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佈其相關資訊、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擾亂治安行為] 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盜竊行為] 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資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