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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的規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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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象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它源遠流長,趣味濃厚,基本規則簡明易懂,千百年來長盛不衰。那麼,中國象棋的規則有哪些呢?下面可可經驗頻道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國象棋規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象棋的規則介紹

中國象棋規則

第1條 棋盤和棋子

1.1 象棋盤由九道直線和十道橫線交叉組成。棋盤上共有九十個交叉點,象棋子就擺放和活動在這些交叉點上。

棋盤中間沒有劃通直線的地方,叫做“河界”;劃有斜交叉線的地方,叫做“九宮”。

九道直線,紅棋方面從右到左用中文數字一至九來代表;黑棋方面從右到左用阿拉伯數字1至9來代表。

1.2 棋子共有三十二個,分為紅、黑兩組,每組十六個,各分七種,其名稱和數目如下:

紅棋子:帥一個,車、馬、炮、相、士各兩個,兵五個。

黑棋子:將一個,車、馬、炮、象、士各兩個,卒五個。

1.3 對局開始前,雙方棋子在棋盤上的擺法見右圖(印刷體棋圖規定為:紅方棋子在下,用陽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陰文)。

1.4 比賽用的標準棋盤,應每格均為正方形。每方格長寬均應為3.2至114.99999999999999px。每個平面圓形棋子直徑應為2.7至80px,大小與棋盤合適配套。棋盤和棋子的底色,均應為白色或淺色。棋盤上直線和橫線應為紅色或深色,四周應留有適應當空白麵積。棋子面色分為紅黑兩組,字型和圓框應當醒目。

演示比賽用的大棋盤為直式,紅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盤和棋子大小,應配合場所相應增大。

  第2條 走棋和吃子

2.1 對局時,由執紅棋的一方先走,雙方輪流各走一著,直至分出勝、負、和,對局即終了。

輪到走棋的一方,將某個棋子從一個交叉點走到另一個交叉點,或者吃掉對方的棋子而佔領其交叉點,都算走了一著。

雙方各走一著,稱為一個回合。

2.2 各種棋子的走法如下:

帥(將)每走一著只許走一步,前進、後退、橫走都可以,但不能走出“九宮”。帥和將不準在同一直線上直接對面,如一方已先佔據,另一方必須迴避。

士每一著只許沿“九宮”斜線走一步,可進可退。

相(象)不能越過“河界”,每一著斜走兩步,可進可退,即俗稱“相(象)走田字”。當田字中心有別的棋子時,俗稱“塞相(象)眼”,則不許走過去。

馬每著走一直(或一橫)一斜,可進可退,即俗稱“馬走日字”。如困在要去的方向有別的棋子擋住,俗稱“蹩馬腿”,則不許走過去。

車每一著可以直進、直退、橫走,不限步數。

炮在不吃子的時候,走法同車一樣。

兵(卒)在沒有過“河界”前,每著只許向前直走一步;過“河界”後,每著可向前直走或橫走一步,但不能後退。

2.3 走一著棋時,如果已方棋子能夠走到的位置有對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對方棋子吃掉而佔領那個位置。只有炮吃子時必須隔一個棋子(無論是哪一方的)跳吃,即俗稱“炮打隔子”。

除帥(將)外,其他棋子都可以聽任對方吃,或主動送吃。吃子的一方,必須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從棋盤上拿走。

第3條 將死和困斃

3.1 一方的棋子攻擊對方的帥(將),並在下一著要把它吃掉,稱為“照將”,或簡稱“將”。“照將”不必宣告。

被“照將”的'一方必須立即“應將”,即用自己的著法去化解被“將”的狀態。

如果被“照將”而無法“應將”,就算被“將死”。

3.2 輪到走棋的一方,無子可走,就算被“困斃”。

第4條 勝、負、和

4.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輸棋(負),對方取勝:

4.1.1 帥(將)被對方“將死”。

4.1.2 走棋後形成帥(將)直接對面。

4.1.3 被“困斃”。

4.1.4 在規定時限內未走滿規定著數。

4.1.5 超過了比賽規定的遲到判負時限。

4.1.6 走棋違反行棋規定。

4.1.7 走棋違反禁例,應變著而不變。

4.1.8 在同一局棋中,三次“犯規”。

4.1.9 自己宣佈認輸。

4.1.10 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

4.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和棋:

4.2.1 雙方均無取勝可能的簡單局勢。

4.2.2 一方提議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3 雙方走棋出現迴圈反覆三次,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

4.2.4 符合自然限著的回合規定,即在連續60回合中(也可根據比賽等級酌減),雙方都沒有吃過一個棋子。

  第二章 比賽規則

  第5條 摸子,落子,糾正錯誤

5.1 摸觸自己方面的哪個棋子,就應走哪個棋子,除非所摸觸的那個棋子,按行棋規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別的棋子。

5.2 摸觸對方的棋子,就必須吃掉那個棋子,只有當已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時,才可以另行走子。

5.3 先摸觸自己的棋子,後又摸觸對方的棋子,處理順序如下:前者必須吃掉後者,無法吃掉時,必須走動前者,前者無法走時,必須用別的棋子吃掉後者,別的棋子也無法吃掉後者,另行走子。

5.4 先摸觸對方棋子,後又摸觸自己的棋子,處理順序如下:後必須吃掉前者,無法吃掉時,必須用別的棋子吃掉前者,均無法吃掉時,必須走動後者,後者也無法走動,才可以另行走子。

5.5 同時摸觸對方棋子,處理順序同5.4。

5.6 擺正棋子必須事先爭得對方同意,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進行,否則以摸子論處。如系明顯誤碰某個棋子,不作摸子論處。

5.7 一著棋走了以後,不得再予更改。落子生根,以手離開棋子為準。

5.8 糾正先後走顛倒或棋子被意外挪位等錯誤,應及時進行,局後不受理。若錯誤系違反行棋規定,則按4.1.6款處理。

  第6條 計時

正式比賽,採用具有兩個鐘面的專用計時鐘,分別累計雙方的走棋時間。賽前明確規定每方一定時限內必須走滿一定的著數。對局雙方均必須在走棋後,方可按鍾。忘了按鍾,裁判不予提醒。根據比賽的性質與規模,並有利於比賽不致出現封局,可選用以下幾種計時方案。

6.1 第一時限,每方在90分鐘內必須走滿40著。以後每15分鐘內必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2 第一時限,每方在60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以後每10分鐘內必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3 第一時限,每方在10分鐘內必須走滿40著。以後每5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直至對局結束。適用於快棋賽。

6.4 每方每5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直至對局結束。適用於快棋賽。

6.5 每方時間包乾使用,不計著數,先超時者判負。

  第7條 記錄

7.1 在對局過程中,雙方對每一回合都要逐著記錄,力求清晰準確。每連續漏記4著,判犯規一次。

7.2 如困一方的所剩時限已不足3分鐘,該方暫緩履行

7.1 款規定,但一俟轉入下一時限,必須首先補全漏記著法後,方可行棋。

7.3 對局終了,裁判如認為某份記錄不夠清晰、準確,有權要求該方在對局結束謄清補正。

7.4 如棋手拒絕執行7.1、7.2和7.3款規定,裁判可引用4.1.10款判負。

7.5 記錄方式可採用完整與簡寫兩種。

  第8條 棋手須知

8.1 服裝整潔、儀表大方,不得出現有礙觀瞻和失態的舉動。

8.2 瞭解本規則的全部條款、比賽程式和章程以及其他臨時補充規定。出現問題,不得以“不瞭解”作為推諉的藉口。

8.3 對局時,禁止隨總離座或與任何人交談及參考任何資料,禁止用棋具或藉助紙筆等物對局勢作分析研究。

8.4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禁止一切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行。

8.5 對局進行中如有問題,應在自己走棋的內提出(遇對方犯規時例外)。發生爭議時,應當服從裁判,但可保留事後向競賽仲裁機構提出中訴的權利。

8.6 比賽時必須用走棋的手按鍾,按鐘不可過重。

8.7 遵守體育況賽紀律,不得相約讓分或媾和。

8.8 對違反上述條款的棋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判基犯規直至予以警告、判負、除名等紀律處分。

  第9條 犯規

9.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犯規:

9.1.1 在對方走棋時間內,無故提出問題,或有其他構成干擾對方注意力的行為。

9.1.2 在對局進行中,擅停、擅開棋鍾。

9.1.3 提議作和經對方拒絕後,連續提出。

9.1.4 提出自然限著和棋,經稽核不屬實。

9.1.5 摸索了己方不可能走動的棋子。

9.1.6 摸索了對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吃掉它。

9.1.7 連續漏記著數超過規定。

9.1.8 違反棋手須知中的有關規定,而情節尚不嚴重者。

9.2 凡判別處“犯規”,裁判員應當當場明確宣佈並及時記錄。

  第10條 對局結束

10.1 對局終了後,在記錄紙上記錄比賽結果及雙方所用時間、犯規情況,雙方棋手和裁判當場簽字認可,為對局結束。

10.2 對局結束,棋手、裁判應及時退出賽場(另有當場比賽任務都除外)。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11條 比賽辦法

11.1 淘汰制

參加比賽的人(隊)數較多,時間較緊,可酌情采用單淘汰制雙敗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並適當安排預選賽、附加賽。

11.2 大迴圈制

在人(隊)數不多而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可採用這一制度(見附錄一)。通常採用一局制,人(隊)數較少時也可採用兩局制。

11.3 分組迴圈制

在人(隊)數較多,不便採用大迴圈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棋手(隊)的等級分或比賽成績排定“種子”,分成若干組迴圈初賽,從各組選出一定人(隊)數進行決賽。

11.4 積分編排制

在人(隊)數較多,賽程較短,而“種子”又不易安排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採用積分編者按排制。

國內競賽經常採用的編排原則和具體方法,見附錄二。

  第12條 團體賽比賽種類

12.1 分臺定人制

比賽按臺次順序分臺定人進行。各參加單位報名時,必須根據技術水平高低排定本隊棋手的臺次。

全國性比賽,以最近一次公佈的棋手等級分作為衡量棋手技術水平高低的依據。等級分高者,臺次應列前。無等級分者排在有等級分棋手的後面。

12.2 分臺換人制

准許各參加單位增報一定名額的替補隊員,臺次的排列原則同12.1款。各輪比賽出場者可以有所不同,但臺次順序不能前後顛倒。例如:比賽分四臺進行,另有兩名替補隊員,則出場順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種順序,每場比賽各隊可以從中自選一種。

12.3 臨時定臺製

各隊在每一場比賽開始前,臨時排定本隊隊員的出場臺次,與對方隊相應臺次的棋手對弈。

12.4 全隊輪賽制

適用於隊與隊之間的對抗賽,一方所有隊員與另一方所有隊員逐一對弈。

12.5 隊員總分制

比賽不分臺次,按照各隊棋手參加個賽成績之和來計算團體成績。

  第13條 先後走確定

13.1 迴圈制個人比賽,按照附錄一《迴圈賽對局秩序表》來確定,表上每輪號碼列前者執紅棋。

13.2 迴圈制團體比賽,凡在《迴圈賽對局秩序表》上每輪號碼列前的隊,其單數臺棋手均執紅棋,雙數臺棋手均執黑棋。

13.3 積分編排制比賽,按照附錄二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先後走。團體比賽“先走”的隊,其單數臺執紅棋先走,雙數臺則執黑棋後走。

13.4 淘汰制比賽,進行“猜先”。團體賽的先後走,辦法與13.2、13.3兩款相同。

13.5 兩局制比賽,不論個人賽還是團體賽,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換先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