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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學院2017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方案

研究生考試 閱讀(2.34W)

調劑是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選拔質量的有效途徑。由於我校2017年部分專業合格生源不足,需要調劑複試。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6】9號)以及《上海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複試工作辦法》,結合我校2017年生源實際情況制定本調劑方案。

上海政法學院2017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方案

  一、基本原則

1.生源不足的專業積極調劑錄取優質合格考生。

2.須符合招生簡章中規定的調入專業報考條件,考生調入專業與一志願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不接收跨一級學科調劑。

(1)申請調劑法學碩士的考生,一志願報考專業須是法學一級學科二級學科方向(*碼為0301**),法學碩士不接受初試時報考法律碩士考生的調劑申請。

(2)法本法碩接受法碩聯考(法學)和符合法本法碩報考條件的法學碩士考生的調劑申請,非法本法碩只接受法碩聯考(非法學)考生的調劑申請。

3.初試成績達到國家線,以及我校擬接收專業的複試資格線。

4.在以上原則前提下,我校選擇調劑考生的依據為:初試成績為首要衡量因素,初試成績相同的情況下,適當考慮畢業院校、報考院校、是否通過司法考試、大學英語四/六級成績等能夠反映考生綜合素質的相關因素。

5.滿足教育部規定的調劑錄取條件。

  二、調劑錄取的程式

1.及時對外公佈調劑資訊,開通預調劑申請通道。

2.教育部調劑系統開通後,考生通過教育部調劑系統進行正式報名。

3.報名結束後,確定調劑複試名單,報研究生招生複試工作小組稽核和公告。

4.對考生進行調劑複試,複試結束後,確定調劑擬錄取名單,報研究生招生複試領導小組稽核和公示。

5.擬錄取的校外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調劑系統完成錄取手續,否則將視為無效。

上海政法學院研究生處

2017年3月8日

  上海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複試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關於研究生複試工作的有關檔案精神,為規範和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的複試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處根據當年國家公佈的複試分數線及有關研究生招生政策,結合我校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複試工作方案,確定複試條件,擬定複試名單,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研究生複試工作。

  第二章 複試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複試考核堅持全面、科學、客觀、公正、擇優的原則。複試不合格或未參加複試者,不得錄取。

第四條 複試名單的確定採取差額制,按照教育部要求的比例確定複試考生名單。原則上差額複試名單按我校當年招生計劃數與取得複試資格考生數的1:1.2—1:1.5的比例自然生成。

第五條 複試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和迴避制度。

第六條 複試工作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及研究生處將對複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選派專門人員參與複試過程。

第七條 複試採取專業課筆試和綜合素質面試形式,總分220分,其中專業課筆試100分,綜合素質面試120分(含英語聽說20分)。

第八條 初試成績與複試成績的比重為7:3。初試分數與複試分數均不折算,兩者簡單相加所得和數計為總成績。該總成績作為確定考生擬錄取與否及擬錄取類別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複試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學校成立上海政法學院研究生複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研究生複試工作。校長擔任學校研究生複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管副校長、學校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學位點負責人、研究生處處長為領導小組成員;研究生處處長擔任複試工作小組組長、研究生處工作人員為複試工作小組成員;學校紀委副書記擔任複試監察工作小組組長,學校紀委委員或兼職紀檢員為複試監察工作小組成員。

第十條 學校根據複試工作安排成立若干複試小組,各專業學科帶頭人擔任複試小組組長,具體負責本複試小組的複試工作。

第十一條 複試小組由至少三人以上成單數的研究生導師組成。複試小組成員所從事的專業方向應儘量涵蓋複試考生的'報考專業。

第十二條 每個複試小組安排祕書一名,負責記錄複試情況。祕書不參加複試的考核和評判。

  第四章 複試考生的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複試考生的資格審查包括查驗考生身份、核對考生報名資訊及材料、稽核考生報考條件三個部分。

第十四條 複試考生的資格審查由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審查結果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提交資格審查材料的考生,在將規定的材料補齊後方能參加複試。經審查不符合國家及我校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其複試資格。報名考試及複試時提供虛假資訊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複試資格,情節嚴重的,除取消複試資格外,不得申請調劑,並酌情取消其在1~3年內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的資格。

  第五章 複試加分專案的規定

第十六條 按照教育部關於研究生招生複試加分的相關規定,凡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願者”等專案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的考生,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專案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複試報到時,考生需要向招生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 複試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七條 複試形式包括專業課筆試和綜合素質面試(含英語聽說能力測試)以及同等學力加試。

第十八條 專業課複試筆試內容涉及本專業的學科基本知識,重點測試考生綜合運用這些學科基本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以檢測學生是否具備繼續學習深造的學科基礎和潛在能力為主。複試專業課筆試的科目和參考書目在當年的招生簡章中列出。

第十九條 各複試小組負責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和英語聽說能力,按照《上海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綜合素質面試量化得分表》(見附件一)當場打分。

綜合素質面試重點測試考生的基本素質、基本能力,檢測考生是否具備學習深造需要的一般素養(與具體學科專業知識無直接關聯的一般修養和能力)。主要考查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通識基礎、批判性思維能力與表達能力、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禮儀、司法考試是否通過等。

外語聽說能力測試重點考核考生是否具備基本應用外語的能力。

第二十條 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對以同等學力報考我校的考生進行專業課加試。加試科目為本專業2門法學主幹課程,試卷的難易程度須符合法學本科教學大綱的相關要求。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考試採取閉卷形式,考試時間為每門2小時,每門試卷滿分為150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合格。

加試科目一門(含一門)以上不合格者,視為複試不合格。

  第七章 複試程式

第二十一條 初試成績合格、符合我校碩士研究生複試條件的考生須持本人准考證、身份證件、最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原件及影印件(往屆生)、在校歷年學習成績單(需加蓋本科學校教務部門公章,同等學力考生提供專科成績單及本科至少四門以上主幹課程成績單、CET四級證書原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間到研究生處報到。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處負責審查複試考生的複試資格,組織複試考生筆試、綜合素質面試和同等學歷考生加試。

第二十三條 各複試小組組長在複試前須查驗考生身份,確認無誤後,再組織考核。

各小組複試標準須相對統一,複試內容及複試結果由各複試小組集體討論確定,複試小組組長負責填寫複試評語,核定複試成績,並簽名確認,祕書負責做好複試記錄。

第二十四條 各複試小組根據考生的初複試成績,結合其身心健康狀況,擇優確定擬錄取考生,確定考生培養型別。

第二十五條 各複試小組稽核彙總複試結果(包括複試成績、複試結論、擬錄取與否、擬錄取類別與培養型別),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六條 複試結束後,研究生處及時公佈複試成績及複試結果並公示,公示時間為一週。

  第八章 調 劑

第二十七條 調劑包括一志願考生校內調劑、外校考生調入和校內考生外調三種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上線考生數量不足的學科(專業),優先接收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相近專業上線考生的調劑。校外調劑生源的基本要求為達到國家A類地區初試要求的合格線。

第二十九條 接收校外調劑生由研究生處根據各學科生源餘缺情況統一組織,並由研究生處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資訊網統一發布調劑資訊。校內考生外調的由考生本人向研究生處提出書面申請,研究生處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統一辦理。未達到全國複試分數線的考生,其報考材料不能轉寄其他院校。

第三十條 調劑複試的具體要求及調劑錄取程式以我校當年公佈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方案》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複試工作要加強保密,複試內容、複試小組成員名單等不得向外洩露。

第三十二條 對複試工作中存在徇私作弊,或其他干擾研究生招生工作行為的,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經考核,專業能力和科研成果特別突出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第三十四條 考生對複試成績和結果有異議的,由本人提交書面複議申請,研究生處組織複核。複核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五條 各學科、專業招收碩士研究生人數將根據國家正式下達的招生計劃以及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的需要確定。招生簡章中所列的各專業招生人數僅供參考。

第三十六條 各複試小組依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複試實施細則,報研究生處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考生應提交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內容見《上海政法學院研究生複試體檢表》(可在我校研究生處“資源下載”欄目下載)。也可以使用體檢醫院出具的體檢表,需加蓋醫院體檢公章。

第三十八條 政審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