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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學聯考學生怎樣填志願

大學聯考 閱讀(2.98W)

考生應儘可能獲取大量的與自己大學聯考報考相關的招生資訊。概括其主要方面,就是把握招生形勢、解讀招生政策、透視招生計劃、篩選目標學校、破解專業金鑰和正確處理八大關係。簡言之,知彼必知六個方面。

2014年大學聯考學生怎樣填志願

  一、把握招生形勢

大學聯考招生形勢主要指全國各省(市、區)招生總量與考生總量的情況,以及各批次間招考總量之比;當然還包括近幾年招生錄取改革的一些重大舉措、一些新的管理辦法。考生和家長把握了大學聯考招生形勢,就能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從而高屋建瓴,從長遠計議、從全面考慮、從多方尋求,力避短視偏見、囿於一點、逞一時之勇、圖一時之快。簡言之,有助於整體把握填報大學聯考志願的原則和方向,避免主觀臆斷、草率決策。

(一)招生錄取改革有哪些重大舉措?

1.招生簡章改為招生章程。2002年,教育部出臺了一項重大舉措,將以往沿用多年的招生簡章改為招生章程,並強調必須予以公佈,還對其主要內容作了詳細規定。由招生簡章改為招生章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對考生填報大學聯考志願的作用卻非常大。這是因為,招生簡章僅介紹報考的一般性內容,而報考的核心內容(錄取規則等)是不公開的,可招生章程就不同了,錄取規則等招生資訊是其必須公開的主要內容。對於錄取規則中“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這些具體的規定,廣大考生及家長應該予以充分利用,在此基礎上掌握報考新技巧,使得自己的大學聯考志願能夠填得好、報得巧。

2.《體檢標準》改為《體檢意見》。2003年,教育部又出臺了一項重大舉措:與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替代使用多年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這是為什麼?其不同點又何在呢?

針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文明程度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大眾化階段,以及大學生就業已實行雙向選擇的實際情況,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在充分徵求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中,將以往多年沿用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以下簡稱《體檢標準》),修改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體檢意見》)。

《體檢意見》與《體檢標準》相比,具有五大不同點。① 進一步放寬了對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② 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後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 ③ 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④ 對肢體殘疾、不影響專業學習,且大學聯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⑤ 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3.出臺體檢補充規定。在2010年,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對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身體檢查中涉及乙肝檢查專案方面進行了調整。一是取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中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麵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的限制;二是取消乙肝專案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專案。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專案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這些改變既是深入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有力行動,更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改革的深化。

4.實施“陽光工程”。2005年,為了進一步規範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教育部決定在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實施“陽光工程”。這是新形勢下綜合整治招生環境、辦好讓人民滿意的大學聯考的一項重要舉措。其主要內容是:依法管理,從嚴治招,進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內容,嚴格要求,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六公開”為主要內容的資訊公開制度。具體是: “(一)招生政策公開。(二)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公開。(三)招生計劃公開。(四)錄取資訊公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佈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及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內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分專業計劃缺額數,各批次錄取工作結束後有關高等學校的統考錄取人數及錄取分數線;高等學校公佈本校錄取結果查詢辦法,本校分省分專業統考錄取人數及錄取平均分。(五)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六)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

為確保“陽光工程”目標的實現,教育部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等學校和全體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即:在招生工作中,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舞弊、弄虛作假,不準採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對有違規收費、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規模、不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擅自錄取考生等行為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主管校領導要立即停職檢查,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審查、處理;違規錄取的考生將被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將不予學歷電子註冊;對協助、參與非法招生活動或向考生違規收費的招生工作人員,將嚴厲查處, 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