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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爭議解決的途徑

2016-03-19 造價員

1. 友好協商解決:一種非對抗性處理法。

2. 調解解決:也是非對抗性處理法。

3. 仲裁或訴訟解決: 訴訟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選定一種。

1) 仲裁: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②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當事人應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訴訟: 實行二審終局制度。當事人對一審裁決不服時,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執行一審裁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的,執行二審裁決。

標籤:造價 爭議 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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