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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誤區

企法顧問 閱讀(3.09W)

導語: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依法接受公司、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組織的聘請,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能為聘請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活動。

企業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誤區

現在企業中,聘請有常年法律顧問的比例是比較低的。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定程度上是因為許多企業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認識存在著許多誤區,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認為法律顧問只是企業的“消防員”,即處理訴訟、仲裁案件以及糾紛事件。這是對常年法律顧問的最常見的誤區,企業在日常管理中遇到問題時不注意和法律顧問溝通,只有在雙方鬧到不可開交的時候才讓法律顧問出面解決,這時問題往往難以解決。一般來說,對於一個已經發生的爭議來說,如果企業確實違反法律法規的話,再好的律師也難以挽回局面。例如目前常見的勞動糾紛,絕大多數是由於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一旦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其結果常常是不符合企業的意願的,這時候企業又往往認為律師工作不力,認為常年法律顧問沒有作用。

2. 將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的一個擺設,顧而不問。有些企業將聘請法律顧問為時髦的事情,根本沒有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在顧問期內根本沒有溝通,只是將聘請法律顧問對外掛在嘴邊。這種形式上的法律顧問,既浪費了企業的資金,同時對於一個有責任感的律師來說,這種狀態也是一件非常尷尬的.事情。如果不能改變這種現狀,相互之間的合作肯定不會長久。

3. 企業不習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熱衷於通過非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認為解決問題首先要找“人”、“找關係”,最後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不得已去尋找法律途徑。由於這種思維方式,使得許多本來走上法律途徑就能迎刃而解的問題變得複雜,這時法律亦只能空嘆奈何。例如現在法院的執行難,並不單純是由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問題,在一定程度是由於債權人不斷地放縱債務人所造成的。

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一些不負責任的律師,工作不負責任,只注意經濟利益,而不願意為企業提供紮紮實實的服務,從而導致企業對常年法律顧問的評價大打折扣。

其實,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法律顧問的作用還是很大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範和防範作用。

這是常年法律顧問最重要的作用,其意義遠比代理訴訟要大得多。法律顧問必須要參與到企業的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中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軌道,使企業避免管理上的漏洞,防範企業經營中的風險。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防範合同陷阱;

2.規範和完善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人事、資金、物料、財產等全部管理關係;

3.規範公司治理結構;

  二、保護作用。

常年法律顧問依據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司法經驗,運用法律手段和措施保護企業各項權利,具體有:

1.保護和規範企業管理權和股東控制權等;

2.保護智慧財產權,如企業名稱權、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

3.對不良債權進行監管和處理;

4.對侵權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理;

  三、參政議政的作用。

法律顧問的參政議政作用是公司內部其他人員所無法替代的,首先在於法律顧問的知識結構和工作經驗是其他人所不具備的,法律顧問可以為公司各項戰略和交易提供法律指引和風險分析,促使企業決策理性化。其次法律顧問的特殊地位也是其他人員所不具備的,法律顧問和企業之間的沒有行政隸屬關係,這可以讓律師更超脫、更冷靜、更全面的看待問題,避免出現當局者迷的現象。

  四、解決糾紛和代理訴訟的作用。

這是法律顧問的常規業務。對於可能發生的糾紛,法律顧問應謹遵職業道德,首先通過協商、調解、傳送律師函等方式解決,儘可能和平解決矛盾,避免訴訟的發生。對於不可避免的訴訟,法律顧問可以代理企業進行訴訟,維護企業的權利,減少企業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