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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審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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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鎮一體化程序的不斷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額不斷增大,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重要資金保障。但同時,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過程中,也存在違規減緩免、抵頂等問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審計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審計注意事項

  一、要明確配套費的性質

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定性,尤其是劃歸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政府性基金,徵收管理人員甚至審計人員都把不準。對此,遼寧省財政廳於2002年就該問題向財政部提交了專門請示,財政部給予了明確答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因徵收主體與徵收物件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與各級政府部門或單位向特定服務物件提供特定服務並按成本補償原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明顯區別,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而屬於政府性基金。由此看出,財政部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給出了明確的定性,並在2008年之後的公佈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目錄中,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進行了明確列示。

  二、違規減緩免配套費是重點關注的問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並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物件、調整徵收範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徵、免徵、緩徵、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專案。而各地在具體徵收中,出於地方利益的考慮,存在違規減緩免配套費問題。有的地方在專案招商過程中,以減免配套費作為優惠政策吸引企業投資;有的地方以扶持和鼓勵房地產企業發展,以土地出讓金包含或代替配套費的形式減免配套費;有的地方直接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建築減免配套費。為此在審計過程中,應重點關注配套費的減緩免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政策,深入揭示和查處違規問題,切實保證配套費應收盡收。

  三、違規抵頂配套費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審計發現,配套費在徵收過程中也存在抵頂問題,如以房產、政府性債務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抵頂配套費。《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二十六條更進一步明確提出政府性基金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編制預算,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所以,在具體審計專案中,應注重審查配套費抵頂問題。

  四、要注意加強對與配套費相關檔案的積累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緩免的合規性主要看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和依據,是否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如,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十六條明確提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由此可以確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配套費是可以免收的。再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國辦發〔2009〕34號)以及之前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4號)都是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減免配套費的政策依據。所以,無論是財政審計還是投資審計,都應注意收集類似的檔案,形成一套法規體系,便於在配套費審計中及時應用。另外,有一點是需要明確的,省級以下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沒有上級政策的支援下,自行制定減免配套費的檔案是不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