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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產假國家規定2017

婚姻家庭 閱讀(2.99W)

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上海產假國家規定2017,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上海產假國家規定2017

  晚婚者增加7天婚假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解讀】新修改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再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於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處理未予以涉及。在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期間,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計生條例》規定,上海7天,北京7天,江蘇10天,各地不等。從實際情況看,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齡28.14歲、男性平均初婚年齡30.11歲,客觀上晚婚已成為絕大部分市民的選擇,晚婚假被廣大市民認為是一項很好的福利政策。在晚婚人群已佔多數的情況下,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續性,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婚假天數不做減法的指導精神,《決定》將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調整為: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說,共有10天婚假。

  產假外有30天生育假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解讀】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計生條例》時參照各地原晚育假標準來確定延長生育假,保障婦女生育後的休假天數不減少。多年來,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齡已大大超過晚育年齡(為28.665歲),享受了30天晚育假。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並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將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後,生育生活津貼將有較大幅度增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鄔驚雷介紹,生育生活津貼的資金渠道將保持不變,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式進行彌補。

  男方陪產假增至10天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解讀】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增加配偶陪產假天數已經成為社會和廣大市民的普遍共識。目前,各省市對配偶陪產假都已經或考慮適當增加。在調研論證過程中,社會普遍認為本市原晚育護理假3天太短。目前,本市順產婦女的住院時間一般4天左右,剖宮產的住院時間7天左右,剖宮產率約50%,且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高齡孕產婦顯著增加,生育期間需要更多的照護。綜合考慮生育家庭的實際需求、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大多數意見,將晚育護理假調整為配偶陪產假。據瞭解,此前也曾論證過7天、10天、15天等多個方案,最終兼顧人文關懷、用人單位負擔等多方面因素,確定為10天。

設定天數更要考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上海大學人才學院胡申生教授說:陪產假的設定,與計生政策的轉變有密切關聯。過去鼓勵晚婚晚育、而今提倡兩孩,陪產假的增設,恰好順應這一變化。無論陪產假、婚假還是生育假,落地仍需配套細則。專家表示,而今用人單位仍涉及兩種體制,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等實施陪產假並不困難,但對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新政可能帶來用人成本的增加。10天陪產假相對較為可行,如通過社會補貼、商業保險等完善,政策落地可持續性將能得到切實保障。

據介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於2016年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提倡夫妻生育兩孩

根據《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同時,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解讀】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省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可以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指導精神,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上海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同時,考慮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難以窮盡,需要進一步論證,為慎重起見,規定因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政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