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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國家規定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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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產假為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天津國家規定產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年天津國家規定產假

  天津產假新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因此,天津市陪產假為:7天。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可以延長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職工產假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2016年1月14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誌著國家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本市正式實施。

根據新《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產假和陪產假

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二胎政策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