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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湖北省二胎政策全面放開

婚姻家庭 閱讀(7.79K)

2017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條例》或者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已執行到位的繼續有效,維持不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最新湖北省二胎政策全面放開,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最新湖北省二胎政策全面放開

  誰能享受全面兩孩政策?

全面兩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婦,無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什麼關係?

實行全面兩孩政策後,預計2030年我國總人口為14.5億人。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不會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係將客觀存在。

同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引導家庭負責任、有計劃地安排生育,調控人口總量、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佈,促進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全面兩孩政策何時開始實施?

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的決策部署,需要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規,依法組織實施。

  政策實施後,生育還要不要審批?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我們將進一步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取消二孩審批,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準確掌握生育資訊,重點加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婦幼健康的諮詢指導,落實免費的衛生計生服務專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登記。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如果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2017年1月14日更新:

1月13日,第十二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修改後的《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省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條例刪除了很多與“全面兩孩”政策不相協調的規定,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等等,這些都凸顯了以人為本的原則。獎勵優待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兼顧了《條例》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符合全面兩孩生育條件家庭如何界定?

全面兩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婦,無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條例》規定有關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執行。再婚前夫妻合計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收養子女影響生育權利嗎?

按照《條例》規定,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是否享受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時規定,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增加到15天。

  生育證件如何辦理?

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持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向夫婦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需要注意,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夫妻雙方均非本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違法生育如何處罰?

2017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條例》或者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已執行到位的繼續有效,維持不變;已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還沒有作出處理決定的,依照原《條例》或者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執行。

  原有的獎勵政策如何銜接?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並自申請再生育之日起,登出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7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後生育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