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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單證員重點考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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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國際商務單證員重點考題及答案

1。在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在CFR條件下,買方辦理保險,因此在貨運過程中貨物發生損失,前者由賣方負責,後者由買方負責。 (×)

2。按CFR Landed條件成交,賣方應負擔貨物卸到岸上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

3。如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期,則交單期不得遲於運輸單據日期後的21天,且不得遲於信用證有效期。 (√)

4。本票可以是遠期的,遠期本票和遠期匯票一樣也存在承兌行為。 (×)

5。國際多式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對運輸全程負責。 (√)

6。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提單是指提單收貨人一欄內空白而不需要背書的提單。 (×)

7。在進口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貨物受損是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的,那麼向承運人提出索賠的期限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後一年之內。 (√)

8。背對背信用證對中間商有利。 (√)

9。在國際貿易中,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貨物一切險後,在運輸途中由於任何外來風險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均可向保險人索賠。 (×)

10。不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進出口商品,不需要檢驗,不涉及商品檢驗檢疫機構。 (×)

11。狹義的單證是指單據和信用證,廣義的單證是指各種檔案和憑證。 (√)

12。索賠是遭受損害的一方在爭議發生後,向違約的一方提出賠償的要求。 (√)

13。D/P的英文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中文翻譯為承兌交單,是指出口商的交單必須以進口商的付款為條件。 (×)

14。班輪是指按照規定的時間,在規定的航線上,按規定的港口次序往返並收取相對固定運費的運輸貨物的船舶。 (√)

15。資金流動方向與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稱為“逆匯法”;資金流動方向與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稱為“順匯法”。 (×)

16。單價表述四要素是:計量單位、單價金額、計價貨幣和目的地。 (×)

17。匯票在提示時,遭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承兌,或者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宣告破產,致使付款(承兌)成不可能,通稱拒付,又稱退票。 (√)

18。集裝箱運輸是以集裝箱作為運輸單位進行運輸的一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適用於海洋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等。 (√)

19。國際貿易慣例已得到多國的公認,因此它對於任何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普遍的法律上的約束力。 (×)

20。在航空運輸中,收貨人提貨的是憑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 (√)

21。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可由賣方選擇也可由買方選擇,不論由何方選擇,每次裝貨均不得超過承運人宣佈的船舶裝載量。 (√)

22。班輪費用計收標準中的“W/M Plus Ad Val”是指計收運費時,應選三者中較高者計收。 (×)

23。按國際保險市場慣例,大保單與小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4。按照《URC522》的規定,託收意由接到委託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求獲得付款及/或承兌,或憑付款交單及/或承兌交單,或按其他條件交單。(√)

25。若錯過了信用證有效期才到銀行議付,受益人只要徵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銀行付款。 (×)

26。按CIF術語出口時,我出口商在國內投保一切險,出口商承擔的風險起訖應為“倉至倉”。 (×)

27。根據聯合國貿發會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的解釋,通過以資料電文交換而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書面合同的性質。 (√)

28。我國對外經濟活動中達成和履行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其中包括有關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與我國進出口貨物出口貿易關係最大的一項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約》。(×)

29。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經修改後,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的約束,受益人收到修改通知後無異議,原信用證條款即失效。 (√)

30。水漬險是國人的俗稱,英文的原意是:負責單獨海損。 (√)

31。海關發票是根據某些進口國海關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進口人憑以向進口國海關報關時用的一種特別的發票。各國的海關發票可以相互替代。 (×)

32。爭議也稱異議,是指交易一方認為對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

33。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命令付款人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特指銀行本票。 (×)

34。所謂“出票”,就是出票人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簽名,並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

35。開證銀行可以拒絕接受表明投保生效日期遲於裝運日期的保險單。 (√)

36。船舶失蹤達到半年以上可作為推定全損處理。 (×)

37。信用證中的貨物描述是:Blue Cotton Wears,發票顯示為:Colored Cotton Wears,符合單證一致的要求。 (×)

38。一套結匯單據中,匯票的日期最晚,發票的日期最早。 (√)

39。國際上關於貿易術語的解釋慣例有三種,即《託收統一規則》、《漢堡規則》和《2000通則》。 (×)

40。根據《UCP600》的解釋,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

41。追索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可要求其前手(背書人、承兌人或出票人)清償匯票金額及有關費用的行為。 (√)

42。在CFR條件下,賣方必須在貨物裝船後立即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賣方不能以風險在船舷已轉移為由免除責任。 (√)

43。出口公司在收到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後,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有關條款進行發貨、裝運、制單結匯。不管發生什麼情況,都無權要求開證行修改信用證。 (×)

44。如果合同和信用證中均未規定具體的嘜頭,則出口商填寫發票時,嘜頭一欄可以空白不填。 (×)

45。在進口貿易中,我方對外開證時,一般不主動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以免被動。 (√)

46。一張商業匯票上的收款人是:僅付給ABC有限公司(Pay to ABC Co。, Ltd。 only),這種匯票不能經背書轉讓。 (√)

47。根據《UCP600》,信用證對分批裝運沒有明確規定,即不能分批裝運。 (×)

48。按CIF術語成交,價格中包括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所以賣方承擔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的風險與責任。 (×)

49。在象徵性交貨下,裝運和交貨同時發生,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

50。買賣合同規定:“交貨數量5000噸,2013年9月或10月裝運”,那麼在9月1日至10月31日這段時間內任何一天將貨物裝運出口都可以。 (√)

51。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的收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被背書人)的名字,並將匯票交與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後,該匯票的`收款權利也就隨之轉移給了受讓人。 (√)

52。D/A的英文是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中文翻譯為付款交單,是跟單託收的一種交單方式,指出口商的交單必須以進口商的承兌為條件。 (×)

5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行、國際貨運代理公司都可作為報關單位。 (√)

54。海運提單、鐵路運單和航空運單都是承運人(船公司、鐵路當局、航空公司)收訖貨物憑證,所以都是物權憑證。 (×)

55。結匯時的匯票通常一式兩份,第一份為正本,第二份為副本,只有正本才有法律效力。 (×)

56。保兌行是在開證行無力付款時才履行付款責任的,所以保兌行承擔的是第二性付款責任。 (×)

57。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需要仲裁時,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協議,這種協議必須在爭議發生前訂立。 (×)

58。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 (√)

59。凡裝在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的貨物,即使裝運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只要顯示的目的港相同,就不能視為分批裝運。 (√)

60。採用D/P結算方式,出口商辦理了出口信用保險,貨物按時到達目的港,質量也沒有問題,但遭到進口商的無理拒付,出口商可以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

6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具有普遍意義的習慣做法,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

62。貿易術語變形只涉及買賣雙方費用劃分,不涉及風險劃分。 (√)

63。在合同規定的數量機動幅度範圍內,貨物多交少交,一般都由賣方決定,但有時也可由買方或承運人決定。(√)

64。凡我方按FOB條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貨物裝船前,賣方應及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

65。對於危險物品,如易燃品、有有毒的物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標明,以示警告,稱為指示性標誌。 (×)

66。承兌交單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須憑付款人的實質性付款為同意放單的唯一條件。(×)

67。匯付方式的當事人中的收款人,又被稱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債權人,也可以是匯款人自己,是接受匯款人所匯款項的指定當事人。 (√)

68。通過以Internet為代表的計算機網際網路進行的貿易,貿易雙方從貿易磋商、簽訂合同到支付等,需當面進行。 (×)

69。保險單通常為一式兩份,被保貨物出險時,只要將其中一份交保險公司便可得到理賠。(×)

70。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

71。如果提單表面明示正本提單的份數是“THREE”,那麼只有三份正本全部提交後,船公司才同意提貨。 (×)

72。如果合同和信用證中均未規定具體嘜頭,貨物為大宗散裝貨物,則填寫發票的嘜頭一欄時,可空白不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