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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交貨風險及糾紛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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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可能是低於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是高於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交貨規格低於合同的要求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於合同的要求也同樣構成違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交貨風險及糾紛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交貨風險及糾紛知識

  (一)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引起的爭議

數量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賣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數量條款履行交貨義務。但在實踐中,賣方不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的情形時有發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小於合同規定的數量。

如果是少交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補齊不足部分或者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交貨物,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的貨物。另外,買方一般要按照買賣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承運人要按照貨物的實際交運數量開具有關單據,如果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導致了單證不符,賣方還會遭到銀行的拒付,引起與銀行的糾紛。

此外,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還會給貨物順利通關過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

  (二)包裝不符合同要求引起的爭議

由於國際貨物買賣的複雜性及特有的風險性,當事人必須十分重視包裝條款的訂立及包裝的質量要求,否則就容易造成糾紛或者貨物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

1、賣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提供的包裝不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安全,造成貨物損壞,引起買方索賠而發生糾紛。

2、包裝不符合同的規定而且違反了進口國的法律規定或者包裝含有貶損進口國某些民族風俗習慣的圖案或文字,也會引起當事人的爭議。

3、還有一種情況是包裝標誌不符合同的規定,達不到買方的要求,影響了買方銷售貨物,買方索賠引起糾紛。

  (三)貨物規格不符合同引起的糾紛

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可能是低於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是高於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交貨規格低於合同的要求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於合同的要求也同樣構成違約行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貨規格不符合同,一般會造成一些不利的後果。一種情況是,賣方交貨規格高於合同的要求,在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有可能要多交關稅;

此外,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往往還會給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帶來麻煩,並且貨物通關時會造成“貨證不符”,受到海關處罰;而且,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時需要對貨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銷售,增加的費用買方就會向賣方索賠;最後,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還會成為買方解約的藉口,這對賣方是非常不利的。

  (四)貨物品質不符合同引起的糾紛

貨物品質糾紛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一方面,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充分考慮自身的技術力量、裝置水平以及工人素質,過分迎合或者遷就買方的過高要求,貨物的品質指標訂得太高,交貨時達不到合同指標,引起合同糾紛;或者賣方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因時間緊迫質量檢驗把關不嚴,交付的貨物中混入了不達標產品,也會引起買方的質量異議。另一方面,買方有時為了逃避付款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總結:

  一、案件經過Case summary

2015年6月左右,捷克某公司(以下簡稱捷克公司)諮詢一起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案情如下:捷克公司從廣東佛山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因貨物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捷克公司被其客戶退貨甚至索賠,捷克公司前往中國協商處理達成處理方案且簽訂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了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的現金價值,且約定:1.缺陷產品的部分貨款從已經交付貨物給捷克公司但捷克公司尚未支付的貨款中扣除;2.廣東公司將在指定時間內將尚在捷克公司倉庫內的貨物銷售給第三方,貨款由捷克公司收取以抵消部分貨款;3.剩餘貨款從捷克公司後續的訂單中抵消。廣東公司在會議紀要上加蓋了業務專用章。會議紀要形成後,廣東公司並未有按約定轉售貨物,對捷克公司的訂單也不與理睬。捷克公司遂聯絡本律師要求維權。

  二、處理方案Processing options

因雙方的會議紀要明確了出現貨物質量所涉及的金額,但是解決方案卻不是現金支付,而是需要廣東公司配合的執行措施,要求廣東公司配合執行是不現實的,然而直接要求現金支付也不可取。本律師建議先發律師函,在律師函中要求廣東公司限期處理有質量問題的貨物,且積極迴應捷克客戶下的訂單,否則將視為廣東公司丟棄尚在捷克公司倉庫的貨物,且要求廣東公司以現金的方式返還貨款和賠償損失。律師函有三個目的:1律師函可以作為一個證據,間接證明會議紀要的真實性;2要求對方履行律師會議紀要,經過給以一定的寬限期可以增強要求現金支付的正當性;3對方收到律師函後有可能主動要求和解。然而,廣東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並未有回覆。於是,本律師指導捷克公司辦理相關訴訟手續,在廣東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會議紀要是本案的關鍵,然而該會議紀要卻未有蓋公司的公章。在中國的法律同行們都知道,公司的公章是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有些公司為了便利業務的開展會自行燒錄業務章,這種章不經過備案,無從考證,公司在出現糾紛時經常會否認業務章的真實性。為了防範廣東公司否認業務章的真實性,本律師查閱了大量的法律規定和檢索了相關的案例,決定舉證的重點:證實會議紀要的`真實性,提供證據證明捷克客戶親赴中國前往廣東公司協商的事實。

  三、順利和解 Settlement

開庭前幾天,捷克客戶突然收到廣東公司郵件要求和解,本律師和捷克客戶一起親赴廣東公司協商,廣東公司老闆親自參加,雙方都以真誠友好的態度提供瞭解決方案,最後順利和解,當場簽署了和解協議,廣東公司在協議第二天支付了賠償款,歷經一年捷克公司終於拿到了賠償款。後來和對方公司老闆溝通,老闆說公司律師分析這個案子輸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希望庭前和解。事實證明本律師的訴訟策略是正確的。本律師代理捷克客戶提出了撤訴申請,本案件完美結束。

  四、辦案心得 lessons learned

1. 在國際貿易糾紛過程中,因訴訟相關資料如律師授權委託書、境外產生的證據等需要公證認證,整個案件的時間跨度非常長,律師和客戶溝通過程的細節往往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完全忘記了,尤其是有些證據是律師不能閱讀的文字的。因此律師在溝通後有必要將細節部分以文字的方式記錄下來,在相關證據上覆印件上做詳細的記錄,以免時間長了混淆,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律師的辦案效率,也會避免重複問客戶而使客戶認為律師不專業。

2. 非常重要然而卻非常容易忽視的問題,客戶賠償款的收取。一些案子未經過法院的判決而直接和解,法院會退回一半的訴訟費,問題在於法院一般的不會直接往國外匯款,而律師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收款。強制執行階段,法院將賠償款支付給原告也存在這個問題,所以建議在授權書中加入律師可以代為收款的許可權,且要明確收款的範圍,否則法院不配合。在客戶不同意律師代收款的情況下,律師也應釋明也給與選擇權,以避免境外客戶贏了官司且款在法院賬上的情況下卻拿不到款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