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貨代員>

2017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基礎知識》練習題及答案

貨代員 閱讀(1.19W)

  一、案例分析

2017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基礎知識》練習題及答案

1.某公司以EXW條件買進一批茶葉,在受領貨物時,發現茶葉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據此公司拒絕提貨和付款。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根據《通則》解釋,在EXW條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貨物的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並對貨物的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則賣方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就此案例題意可知,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就貨物的包裝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那麼,拒領貨物和拒付貨款,顯然是不合理的。

2.我某公司以CFR價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後即以電報形式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對方沒有收到此通知,因而  未及時投保,結果船在運輸途中沉沒,貨物全部損失,買方向我方提出索賠,我方應如何處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引起的,又該如何處理?

答案:①我方已發出裝船通知,買方未及時投保,造成損失的責任不在我方;

②為證明我方已及時發出通知,可向買方出示有關證明材料;

③可協助買方查詢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這並非我方責任;

④此類事件如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造成的,我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我某公司以DES條件進口一批藥材。該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日期做好受領貨物的準備,但卻於合同的約定交貨期的1天后才收到貨物,經查證是海上風暴太大導致無法按時到達。因此,公司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5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問該公司以此向國外賣方提出索是否合理?我為什麼?

答案:該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屬到達合同,賣方要承擔義務,保證貨物在規定的交貨期內運達目的港。就此案例而言,國外賣方在規定的交貨期的7天后才把貨物運達目的港,違反了合同,理應賠償買方損失。

4.某公司以CIF價向外商出口一批季節性較強的貨物。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賣方須保證運貨船隻不得遲於12月1日抵達目的.港。如遲於12月1日抵達,買方有權撤消合同。如貨款已收,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問這一合同的性質還屬於CIF合同嗎?為什麼?

答案:不屬於CIF合同。 根據《2000通則》規定,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只規定裝船期,不規定到達時間,否則就不是CIF合同。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憑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貨物一批。該商按合同規定開來的信用證經我方稽核無誤。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開往目的港的海輪,並在裝運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但裝船完畢不久,海輪起火爆炸沉沒,該批貨物全部滅失。外商聞訊後來電錶示拒絕付款。你認為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並說明理由。

買方要求不合理。根據《2000年通則》對於CIF的解釋,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是在裝運港的船舷,即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一旦貨物越過了裝運港的船舷則風險由買方承擔。此票貨物起火時已是裝運完畢,拿到提單即表示在運輸途中,不管實際船隻有沒有出港,都是越過裝運港船舷之後了,這種風險由買方承擔。另外,象徵性交貨下賣方憑符合要求的單據收取貨款,買方憑符合要求的單據支取貨款。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此信用證的議付完全符合慣例,因此進口方無權追索貨款。

6.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櫃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我方備妥貨物,並於4月8日裝船完畢,由於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物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燒燬。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麼?

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軟管理投保手續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後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