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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資格考試備考資料: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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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印製標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複製國家祕密載體管理的規定辦理

出版資格考試備考資料: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六條印製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承接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製。

印製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等專用印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製證明。

承接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七條印製宗教用品的,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