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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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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應屆畢業生培訓網而成,謝謝您的閱讀,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一、基本內容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專案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協商,制定合作協議、合同,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加以約定。合作雙方簽署的合同,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二、性質

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95年9月4日外經貿部6號令《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14條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

三、主要內容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1.合作企業的註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2.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2)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商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係是一種合夥關係。

2.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四、分類

合作經營企業一般可分為兩類:

1、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設立具有獨立財產權,法律上有獨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民事權和訴權的合作經營實體。這類企業為有效地實現合作開發的專案,經過合作方協商,訂立企業章程,建立獨立的企業組織,成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在國際上,這種合作經營的方式是屬於合夥經營的範疇;合夥人以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承擔責任,為有限合夥。在我國,考慮到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責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經營企業

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只有管理權和使用 權。合作經營企業一旦發生法律訴訟,合作經營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擔法律責 任。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無論出資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業產權作為合作條件;均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過雙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該類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按國家法律規定歸合作雙方共有。企業的管理可以雙方共同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也可以委託的形式,委託合作經營的一方負責、這類性質的合作經營,國際上通常為無限合夥,合作經營各方以無限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

  五、企業優勢

1、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2、設立方式靈活,能以法人或非法人形式設立

3、管理層架構具有多樣性,可以採用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委員會制,委託管理制(即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

4、外國投資者可優先收回投資

5、可享受外商投資者各項優惠

 六、設立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有關檔案。這些檔案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專案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檔案,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檔案;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2)審查批准機關審批。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檔案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准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七、企業異同

1、相似:

(1)有兩個以上合資合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