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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2017

中外合作 閱讀(1.7W)

中外合作辦學作為改革開放後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一種有益嘗試,經過1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一些積極成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歡迎參考!

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2017

  中外合作辦學常見問題

  一、什麼是中外合作辦學?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物件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有合作設立機構和合作舉辦專案兩種形式。從中我們可以明確,(一)中外合作辦學的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二)中外合作辦學的方式必須是合作辦學,既不是合資辦學,也不允許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單獨辦學;(三)中外合作辦學的招生物件是中國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學生;(四)教育教學的地點主要在中國境內;(五)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案都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考慮到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實際,國家規定,中外合作辦學專案也包含中國教育機構採取與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外國教育機構共同制定教育教學計劃,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外國學歷、學位證書,在中國境外實施部分教育教學活動的方式依法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專案。但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的方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的學生交流活動,不納入中外合作辦學專案加以管理。

  二、如何查詢問中外合作辦學的各類資訊?

為便於社會各界查詢和了解中外合作辦學的各類資訊,教育部在教育部網站設立了專門的欄目,其中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進一步溝通全國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和資訊,加強對 中外合作辦學的行政監管,保護廣大就學人員的利益,以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教育部決定依託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資訊網,建立了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資訊平臺,專門釋出和公示全國中外合作辦學資訊。

三.境外學歷學位資訊查詢及認證如何辦理

加強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工作,系教育部加強中外合作辦學過程監管,督促和保證中外合作辦學提高辦學質量,特別是保護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利益的四項重要措施之一。中外合作辦學者應按照證書發放的要求和標準辦學,規範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努力提高辦學質量。提醒廣大就學者,務必認真瞭解和核查辦學者提供的與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相關的資訊。

中外合作辦學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說明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頒發證書認證註冊工作,是教育部建立中外合作辦學頒發證書認證工作平臺,切實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過程的行政監管,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和認證工作,督促中外合作辦學者提高辦學質量,保護學生和辦學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為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註冊工作的統籌管理,教育部將先試點建立本科以上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註冊資訊庫,並從2008年新入學的就讀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學生開始對所獲學歷學位證書進行認證。

目前,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主要分為三個部分,辦學單位頒發證書認證註冊資訊提交,學生個人證書認證申請和個人申請認證註冊號查詢。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及專案主辦方提交認證註冊資訊程式

中方合作辦學者負責證書認證註冊資訊的收集,中外合作辦學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稽核。

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註冊資訊提交工作,應當在學生入學後的第一學期內完成。認證註冊資訊的收集統一按《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註冊資訊表》格式,以紙介質和WORD文件兩種方式提交。學生就讀期間,註冊資訊發生變動的,中方合作辦學者應將變動情況及時報經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上報更改。屬於姓名、身份證號等關鍵資訊變更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如何判別和查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案的合法性?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法設立或者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案,均應當取得由審批機關頒發的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統一格式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者中外合作辦學專案批准書。僅獲得籌建批准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不得招生的。

目前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新批准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案以及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完成複審的部分省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專案已經教育部網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資訊網公佈。

  五、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符合哪些規定?

目前,我國只有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統一格式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者中外合作辦學專案批准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案可以依法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符合的條件和規定有:(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專案應當依法設立和舉辦;(二)中方合作辦學者應當是實施相應層次和類別學歷教育的中國教育機構;(三)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其課程設定、教學內容不得低於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標準和要求;(四)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其在所屬國頒發的證書相同,並在該國獲得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