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有效護照: 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
2) 4份由申請人簽名並註明填表日期的申請表格,表格需以荷蘭語,法語或者英語填寫,希望使用用打字機填寫,每份表格上需貼2寸照片一張。
3) 申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 無犯罪記錄公證書及其翻譯。此證明需由上海外辦或各省外辦認證。此證明自其頒發之日起,只有6個月的有效期;如果申請人在最近5年內曾在外國居留過,那麼還需提供該國政府相關機構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5) 結婚公證書: 結婚證的公證文字。
☆6) 出生公證書。
7) 由配偶居住地的比利時政府機構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其現有住房條件適合夫妻共同居住。
8) A.由居住在比利時或其他國家的.擔保人為申請人所作的經濟擔保書。此材料可向擔保人居住地的比利時市政府領取,填寫後必須經過當地市政府認證;如果擔保人不住在比利時,那麼可向比利時駐該國的使領館領取材料,填寫後需經使領館認證。由學生本人所作的經濟擔保不予接受;
B.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證明 (銀行證明/工資單/稅單);
C.由比利時當地市政府簽發的經濟擔保人在該市的登記證明;以及經濟擔保人身份證的影印件(居住在比利時的擔保人),護照影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件影印件 (非居住在比利時的擔保人)或:配偶的獎學金證明,獎學金必須足夠維持夫婦雙方在比利時的生活(最低限額為40000比朗/月或1100美元/月)。
9)由比利時當地市政府簽發的配偶在該市的登記證明,以及配偶的比利時身份證或比利時居留證的影印件。
10)兩個註明申明人姓名,住址,郵政編碼及電話的回郵信封 (用中文填寫)。
注意: 所有材料均需一份原件及一份影印件(除第2、3條),護照(所有非空白頁)及經濟擔保書影印兩份;
所有材料需由申請人本人親自遞交;
每週一到週四上午10:00至12:00接收簽證材料,
領事館只接受完整材料。
☆:所有由中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材料在經比利時領事館認證之前,需先經各省外辦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