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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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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工作指導,明確工作程式和工作要求,促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制訂了《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全文如下:

廣東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作指導,進一步明確工作程式和工作要求,促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農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確定為危房改造物件的農戶以自籌資金為主、政府補助資金為輔的方式籌集足額資金,對所居住的危房進行改造的活動。

第三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危房改造專案。

第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安全實用,厲行節約;政策公開,嚴格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架構

第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按照屬地進行管理。各相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合作,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統籌協調,對農村危房改造實施過程進行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專案驗收,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建立工作協商和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範圍與程式

第七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農村危房改造物件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農戶,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屬於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二是所居住房屋屬於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認定為C級或D級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長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農戶還包括經省確定列入2014年和2015年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住房改造物件的農戶,但符合《廣東省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住房改造建設實施細則》(粵貧﹝2011﹞8號)第五條規定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省農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前期準備階段、改造實施階段、改造驗收階段。

前期準備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改造補助申請、初步核查、危房認定、資格稽核與公示、建立檔案。

改造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列入改造任務、簽訂改造協議、實施改造、現場檢查與指導。

改造驗收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組織驗收、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省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安排。

根據省政府確定的農村危房改造目標和任務,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訂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年度實施方案,並下達年度任務,由各有關地級以上市組織實施。

  第四章 前期準備階段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稽核、縣級審批”的補助物件認定程式,規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物件的稽核審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將補助物件基本資訊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第十一條 改造申請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本人自願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改造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戶主本人或他人代寫由本人簽名的農村危房改造專案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同時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影印件。

(三)貧困情況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有效證件(憑證),屬於其他貧困戶的,應提交供村評議和鄉鎮稽核的家庭貧困狀況書面說明材料,同時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影印件。

(四)危房情況證明。提供戶主站在現居住房屋前的照片和反映房屋危險情況的照片。

第十二條 初步核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採取入戶調查、走訪鄰里、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對申請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屬於唯一和長期自住、房屋危險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收支情況、是否享受過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補助資金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時,至少有2名村幹部(鎮(鄉)駐村幹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眾參加,由調查人員填寫《廣東省農村危房入戶調查表》,經戶主確認後,調查人員和戶主分別在《廣東省農村危房入戶調查表》上簽字。

(二)初步核查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初步核查結果進行民主評議,鎮(鄉)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下同)駐村幹部要到場參加,評議結果在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進行公示,並拍照存檔,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群眾有異議的,應及時核實並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向申請的農戶說明理由。

(三)公示期滿後,村民委員會及時將以下材料整理上報鎮(鄉)人民政府:

1.廣東省農村危房專案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

2.村核查通過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資訊一覽表;

3.關於開展初步核查、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進行公示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4.民主評議結果和公示照片。

第十三條 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房認定工作方案。在農戶被確定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物件前,應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對房屋是否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區域性危險(C級)出具認定意見。

第十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資格稽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鎮(鄉)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的材料進行稽核,派出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二)將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的稽核結果和相關資訊在鎮(鄉)政務公開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公示期間,群眾有異議的,鎮(鄉)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複核並聽取當事人申辯。

(三)公示期滿後,鎮(鄉)人民政府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危房改造的農戶列入上報名單,及時將以下材料整理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1.廣東省農村危房專案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

2.鎮稽核通過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資訊一覽表;

3.關於鎮(鄉)開展申報材料稽核、實地核查、進行公示、公示反饋意見處理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四)鎮(鄉)人民政府應將稽核不通過的農戶名單和理由書面通知相關村委會。

第十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資格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或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按照以下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