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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考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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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考點知識

《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0號,以下簡稱120號令)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釋出,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2條。

(一)適用範圍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範圍。

(二)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包括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五種形式。

(三)分級監管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並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

2.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四)火災隱患判定

具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割槽,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