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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必備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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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註冊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考試時間2017年5月21日14:00-18:00。為更好的複習備考,考試網小編編輯整理了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必備試題。供各位考生分享。

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必備試題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業主投資建設一工程專案,該工程是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接受範圍的工程。該工程由A.B.C三個單位工程組成,各單位工程開工時間不同。該工程由一家承包單位承包,業主委託某監理公司進行施工階段監理。

1 .監理工程師在稽核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開工報審表”時,要求承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報審表”中註明各單位工程開工時間。監理工程師稽核後認為具備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由經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簽署意見,報建設單位。

2. 監理單位在進行本工程的監理檔案檔案資料歸檔時,將下列監理檔案做短期儲存:①監理月報中的有關質量問題;②監理實施細則;③監理總控制計劃等;④工程開工/復工審批表;⑤專題總結;⑥月報總結。

3. 監理工程師在開工前,認真稽核了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檔案、資料。

問題

1.監理單位的以上做法有何不妥?應該如何做?監理工程師在稽核“工程開工報審表”時,應從哪些方面進行稽核?

2.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驗收前,應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各方進行工程檔案的預驗收。建設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3.以上6項監理檔案中,哪些不應由監理單位作短期儲存?監理單位作短期儲存的監理檔案應有哪些?

4.監理工程師在開工前應重點稽核施工單位的'哪些技術檔案和資料?

參考答案

1. (1)①不妥之處:要求承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報審表中註明各單位工程開工時間。

正確做法:要求承包單位在每個單位工程開工前都應填報一次工程開工報審。

②不妥之處: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由經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簽署意見。

正確做法: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不得由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簽署。

( 2 ) 監理工程師在稽核“工程開工報審表”時應從以下各方面進行稽核:

①工程所在地(所屬部委)政府建設主管單位已簽發施工許可證。

②徵地拆遷工作已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③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④測量控制樁、線已查驗合格。

⑤承包單位專案經理部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⑥施工現場道路、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2.建設單位的這種做法不正確。

原因: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3. 不應由監理單位作短期儲存的有:監理月報中的有關質量問題和工程開工/復工審批表。

監理單位作短期儲存的監理檔案有: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總控制計劃、專題總結和月報總結。

4. 監理工程師在開工前應重點稽核施工單位的技術檔案和資料:

(1)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檔案。

(2)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保證措施檔案。

(3)分包單位的資質

(4)進場工程材料的合格證、技術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檢驗試驗報告等。

(5)主要施工機具、裝置的組織配備和技術性能報告。

(6)稽核擬採用的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新技術的技術鑑定檔案。

(7)稽核施工單位開工報告,檢查核實開工應具備的各項條件。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裝置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主與某建築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裝置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製鋼筋混凝土樁共計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 500 元/ m3,預製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 350 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定從 7 月 10 日開工至 7 月 20 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方供應的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 7 月 13 日才開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裝置出現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於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於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裝置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屬於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屬於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

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 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 3 天,應給承包商補償 3×5000=1.5 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 6 天,對承包商罰款 6×5000=3.0 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 3×5000-65000=-15000 元,即應扣款 1.5 萬元。

4、(1)裝置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因為裝置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係,而土建承包商與裝置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係。

(2)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 3+6+5=13 天。

(3)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