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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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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刊登《穿上制服,推銷保險不違規?!》報道後,引起了上海銀監局的重視。隨著銀保業務快速發展,銀保業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此,上海銀監局提示客戶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從事

其一,保險公司人員不能派駐到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客戶一旦發現有保險公司人員駐點銷售,應拒絕接受其推銷的任何產品,並向上海銀監局信訪部門投訴。

其二,客戶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是否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是否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是否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是否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等。一旦出現上述行為,均應提高警惕,並問清銀行人員業務種類、性質後再辦理業務。

其三,客戶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注意業務憑證宣傳資料上是否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以此來區分是否為保險產品。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保險銷售人員在推銷過程中應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

其四,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出現任何問題,均可向銀行諮詢及投訴。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建立有效的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若銀行對客戶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到位,則客戶可進一步向上海銀監局信訪部門投訴。

對於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出現的其他問題,上海銀監局也將會同上海保監局保持密切關注,在有效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共同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最近,一些地區的'銀行機構以加強信貸資產管理為名,參與貸款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甚至派銀行工作人員到貸款企業任職或兼職。這種做法不利於銀行信貸管理,不利於銀行幹部隊伍的廉政建設。為切實作好信貸資產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銀企關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銀行機構今後一律禁止參與有關貸款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不得派人到工商企業或經濟實體任職或兼職。

二、凡已在工商企業或經濟實體任職或兼職的銀行工作人員,不論收取報酬與否,要立即從現所任職企業或經濟實體中退出。

三、各商業銀行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在本系統內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存在的問題自查自糾。上級行要對下級行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今後,如再發現此類問題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上級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認真加強監管,把此項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工作當中,督促各有關金融機構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對自查自糾不認真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相關檔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第20號(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