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服從專案負責人的工作安排。
第二條:負責稽核施工單位場地臨時施工用電、用水方案。
第三條:參與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裝工程內容的稽核,提出稽核意見。
第四條:參與組織施工圖水電部分的自審、會審和技術交底。
第五條:參與協調水、電、氣、弱電系統及綜合管線的設計與評審。
第六條:參與裝置的選型、裝置生產廠家的`考察及主要材料品牌的選擇。
第七條:組織安裝方面專業技術方案的討論評審。
第八條:組織檢查安裝工程施工情況,協調處理施工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檢查監督監理單位安裝監理人員的工作,並對其進行評價。
第十條:參加分管工程的監理例會。
第十一條:做好施工管理日記,記錄工程現場施工日常管理日誌。
第十二條:參與處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協調處理分管工程安裝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及關係。
第十四條:做好安裝工程的成本、質量、安全、進度控制。
第十五條:負責對施工單位上報的安裝類甲供材料進行稽核、簽證。
第十六條:負責對進場的安裝類甲供材料的數量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負責分管工程的安裝工程(含甲方分包工程)進度款的審查。
第十八條:落實處理解決分管工程的各類安裝變更、簽證、索賠工作。
第十九條:參與工程分部分項驗收和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前對安裝部分進行預驗,對安裝專案負責。
第二十條:組織檢查、監督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裝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整理。
第二十一條:參與分管工程安裝部分的質量等級的評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