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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連市工傷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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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是一個重視勞動法的城市,因此相關的賠償標準是很完善的。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大連市工傷賠償標準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大連市工傷賠償規定
  2017大連市工傷賠償規定

一、一般傷情

1.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其他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0*住院天數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交通費: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 食宿費: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康復性治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停職留薪期間的福利:12個月*本人工資 單位支付

8. 護理費:69*天數【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 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部分不能自理: 大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

(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24個月*本人工資/月

二級傷殘:22個月*本人工資/月

三級傷殘:20個月*本人工資/月

四級傷殘:18個月*本人工資/月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月*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月*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月*80%

  大連市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

被告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羅集鄉。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鄭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傅月琴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莊某,被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於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發生工傷致左腳第4趾末節粉碎性骨折,經勞動能力鑑定為十級。被告為此向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原告認為,第一、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後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並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責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傷後到休息結束期間的工資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分文未少地發給了被告;第三,被告所報醫療費為3,364元,而原告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998元,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規定只能補償二個月的工資。綜上,仲裁委員會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原告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不服,請求判令:1、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3、不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4、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

被告鄭某辯稱:被告於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按照工傷的相關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工資差額、醫療費及賠償金,同時應繳納綜合保險。原告所述沒有事實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接受仲裁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於2007年5月25日進入原告單位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七寶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證明書,醫師意見休六週。期間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08年12月20日,經鑑定被告為因工緻殘程度等級十級。傷殘鑑定費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擔。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傷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資不等,合計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醫療費1,963.20元。被告工傷後,原告支付被告工資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證明,內容:由於原告不願與被告保持勞動關係,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已為被告繳納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2、一次性工傷保險金20,000元、4個月誤工費9,200元、醫療費1,400元、住院伙食費460元、護理費690元、營養費69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350元、交通費145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200元。審理中,被告增加請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節假日加班費3,135元;2、支付被告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津貼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溫費1,200元。同年9月2日,該仲裁委員會以鬆勞仲(2009)辦字第355號裁決書作出裁決:一、原告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補貼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傷殘鑑定費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200元;八、被告其餘仲裁請求不予支援。裁決後,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項裁決,不服第一、三、四、七項裁決,故訴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費的醫療費用3,534.98元中,原告預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實,有裁決書、勞動合同、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病歷、病情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工資憑證、退工證明、調查筆錄、繳納押金記帳記錄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關於原告要求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責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證明、綜合保險登記名冊。被告對證明表示不能證明原告可以不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登記名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無法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原、被告存在勞動關係,原告應當按規定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因此,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大連市非工傷賠償協議書範文

甲方:乙方:

2014年月日,乙方休息時不慎跌傷,事故發生後,甲方積極送醫,並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後乙方逐漸康復,經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同意,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甲乙雙方勞動合同及上述事故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經承擔並支付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勞動合同解除後,甲方願一次性補償乙方醫療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X萬元整。

三、付款時間及辦法:甲方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X萬元於以下賬戶,該賬戶由乙方提供,因賬戶提供有誤引起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收到該筆款項後應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據。姓名:收款賬號:開戶行:

四、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五、甲方履行補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六、甲方履行補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九、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的,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住址:

合同簽訂地: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