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52號令)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規定,我單位與你於年 月日解除雙方的聘用關係。
特此通知。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一式貳份,用人單位、勞動者各留存一份。
簽收欄: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內容已知悉。
簽收人: 年 月 日
關於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樣本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單位與 於 年 月 日解除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
特此證明。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