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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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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

關於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和統籌城鄉發展,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農村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7〕27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20號)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意見》(浙委辦〔2017〕37號)等檔案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保障設施農用地需求

各地要積極支援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設施建設,鼓勵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升。

凡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畜禽水產舍、溫室大棚等用地,以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管理用房、農資倉庫、農機(具)庫房、晒(堆)場等臨時性配套設施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佔建設用地指標。

永久性的農產品加工專案用地,以及農業生產附屬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設施用地須按照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各地要積極引導農業加工專案用地向城鎮、工業園區集中,並結合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合理安排農業永久性配套設施用地的規模和佈局。

二、合理配置設施農用地規模

各地要按照嚴格保護耕地的要求,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應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現代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者儘量利用低丘緩坡、灘塗或地力難以提高的其他土地發展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要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要採取架空或預製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不得破壞耕作層,並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業生產經營者簽訂復墾協議,期滿後,由農業生產經營者負責復墾。設施農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的經營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

設施農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其中,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臨時性配套設施用地實行規模控制,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5年以上並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10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現代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者,允許在其流轉土地範圍內按流轉面積5‰左右比例使用。

三、嚴格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批

為提高服務質量和審批效率,減輕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負擔,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全程代辦,審批過程不得收取費用。具體審批程式如下:

1. 用地申請。農業生產經營者確需申請設施農用地的,經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應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影印件、土地復墾協議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請。

2. 鄉鎮政府稽核。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對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進行稽核,稽核同意後出具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座標),報縣級農業行政部門審查。

3. 縣級農業部門審查。縣級農業部門對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的專案內容、土地流轉面積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4.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鄉鎮政府的稽核意見和農業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設施農用地的用地條件、用地規模、選址情況、耕作層保護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查不同意的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生產經營者和縣級農業部門。

5. 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申請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下達用地批准通知書,並報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四、依法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

設施農用地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施工放樣、工程監管、竣工驗收等措施,加強設施農用地全程管理,確保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規範用地。

對於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用於設施農業或養殖業的,按非法佔用土地進行查處。對於已經建成、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設施農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農業生產經營者拒不辦理的,按非法佔用土地進行查處。同時,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借發展設施農業名義搞非農建設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堅決制止,切實把耕地保護政策落到實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關於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的通知 [篇2]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和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業規模經營、農村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2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7〕27號)等檔案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設施農用地範圍

凡未使用建築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築材料但未破壞土地並易於復墾的畜禽舍、溫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佔建設用地指標。

設施農用地佔用耕地的,按照先補後佔的原則,由區縣落實耕地補充方案承擔補充耕地責任,耕地開墾由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林部門按規定組織驗收。

設施農業附屬的管理、生活用房以及配套服務等附屬設施等用地,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的,可按照《中共江蘇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其用地指標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置換方式取得,面積控制在農業專案用地規模的3%以內;不具備辦理農用地轉用條件的,可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建設專案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寧委發〔2017〕32號)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二、設施農用地審批程式

(一)用地申請。農業生產經營者確需申請設施農用地的,經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向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用地申請。

(二)鎮街稽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對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進行稽核,稽核同意後出具設施農業專案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範圍),報區縣農林部門審查。

(三)區縣農林部門審查。區縣農林部門對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種、養殖業的專案內容、土地流轉面積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四)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稽核意見和農林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設施農用地的用地條件、用地規模、佔用耕地及落實復墾責任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及時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審查不同意的及時告知鎮街、農業生產經營者和區縣農林部門,並說明原因。

(五)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用地申請經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檔案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三、依法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

各區縣、鎮街要按照嚴格保護耕地的要求,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合理引導設施農業生產經營者儘量利用低丘緩坡、灘塗或地力難以提高的其他土地發展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

設施農用地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所在鎮街、有關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防止擅自改變用途。對借發展設施農業名義從事非農建設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堅決制止,切實把耕地保護政策落到實處。

對於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用於設施農業或養殖業的,由國土部門按非法佔用土地進行查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森林、林木資源的,由農林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