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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2018-07-20 職場

此次補繳範圍和條件為:《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凡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的60%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20%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按《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辦理補繳時,單位和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對補繳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等)進行認真審查,並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辦理補繳相關事宜。

補繳費用(包括滯納金)全額到賬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為繳費人員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選擇的實際補繳基數確定補繳年份繳費工資指數0.6或1.0,並在其個人賬戶資訊中作特別標記。

符合參保條件的.未參保人員,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參保人員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年繳費額,再乘以一次性繳費年限。

標籤:補繳 養老保險 山西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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