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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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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鄉鎮人大工作職責

鄉鎮人大的工作職責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聯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根據上級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篇二:鎮人大主席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2、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3、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4、負責聯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調查、視察和對本級人民政府評議等項工作。

5、辦理人民代表的來信來訪、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6、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7、做好召開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籌備工作。

8、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篇三:鄉鎮人大工作各種制度

一、鄉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職責

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團會議,討論和開展以下工作:

1、 檢查瞭解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

2、 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3、 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交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檢查其辦理情況。

4、 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聯絡選民等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5、 組織代表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也可以組織本鄉的各級代表評議駐當地縣屬有關部門的工作。

6、 指導選區依法補選和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7、 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請求。

8、 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職責

1、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並調查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2、 根據主席團會議的決定,負責籌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具體事務。

3、 聯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指導代表小組和代表開展活動。

4、 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5、 接待和受理代表與群眾的來信來訪,向主席團和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與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6、 承擔換屆選舉的有關工作。

7、 受上級人大常委會的委託,聯絡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委託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8、 辦理本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鄉人大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制度

1、 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團會議。主席會議全年不少於四次。

2、 主席團會議內容依據《江蘇省鄉鄉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和本鄉的實際情況確定。

3、 主席團會議議題一般應在會議舉行前3天通知出席會議的物件,有關人員應作好有關發言準備,妥善安排工作,不得無故缺席。

4、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受主席委託主持,主席團全體成員參加。

5、 主席團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需要可邀請本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代表列席。

6、 主席團會議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7、 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意見由鄉人大主席、副主席通報代表和本級人民政府。

8、 主席團會議資料必須存檔。

四、鄉人大主席團辦理代表建議、

1、 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對待。

2、 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或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收集、登記、梳理後,由主席、副主席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3、 鄉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一般在3個月內辦理答覆,最遲不超過6個月,暫無條件辦理的,承辦單位要說明情況。 4、 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結束1個月內,向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辦理工作情況。 5、 對有條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而故意久拖不辦的,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採取適當的措施,限期辦理。 6、 鄉人大主席、副主席負責催辦、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承辦單位進行視察。

五、鄉人大代表聯絡選民辦法

⑴人大代表應當牢固樹立選民意識和群眾觀念,對本各選區選民負責,必須與本選區選民保持密切聯絡。

⑵代表聯絡選民應該向選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聽取選民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反映。

⑶代表以就地聯絡本選區選民為主,可以結合本職工作走訪其他選區選民。

⑷代表可根據執行職務需要召開各種型別選民座談會。 ⑸代表聯絡選民全年不少於12人次。

⑹代表聯絡選民應做好記錄,並建立聯絡選民記錄薄。代表聯絡選民的情況,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組內交流彙報一次。各代表小組要整理彙總,形成書面材料報鄉人大主席團。

⑺選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見,代表必須及時向人大主席、副主席彙報。

⑻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選區選民代表述職一次,並接受選民評議。

篇四: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職責

一、檢查、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社會治安等工作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

五、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評議和視察。

六、聯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接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絡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七、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八、受理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鄉(鎮)長、副鄉(鎮)長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九、在人大主席辭職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主席團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在鄉(鎮)長辭職被

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鄉(鎮)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的,通告該代表的原選區選民,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一、主持選區罷免和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據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下屆當選代表和本屆補選代表的資格,予以公告,分別向下屬和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十三、決定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十四、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五:鄉鎮人大主席的主要職責

(一) 組織代表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並檢查瞭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二) 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彙報、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上級國家機關派駐鄉鎮單位的工作;

(三) 聯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聯絡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和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助代表組成代表小組並開展活動,及時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 檢查主席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組織辦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彙報;

(五)做好代表和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申訴和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彙報處理情況;

(六) 依法組織選區選民辦理罷免或者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有關事項,掌握各選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

(七) 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工作;

(八)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