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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礦長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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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煤礦安全生 產工作全面負責。那麼,煤礦安全礦長職責是?

煤礦安全礦長主要職責
  煤礦安全礦長主要職責1

1、負責全礦管理工作,對安全工作全面責任,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負責認真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

3、負責對總公司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決定及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的防範措施的貫徹執行。

4、負責組織落實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組織領導防洪、防毒、等工作。

5、負責每月召開一次礦務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建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6、負責審查各隊、科每月工作總結和下月工作計劃。

7、負責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總結當月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教訓,具體安排下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並保證落實。

8、負責組織、領導全礦性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問題要組織有關副礦長及職能部門、生產單位、採取“三定”的辦法進行處理,逾期不解決要追查領導責任。

9、負責管理體制改革、幹部任免、人事調配及調整工資等工作。

10、負責組織領導編制安全生產的年度計劃及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

11、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綜合素質,抓好工人的技術培訓。

12、親臨現場,組織領導事故搶救和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煤礦安全礦長主要職責2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定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 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 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並組織實施。

第6條 協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

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 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煤礦安全礦長主要職責3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本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准不能保證採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採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准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准“帶水壓開採”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採,不得擅自提高開採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