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用人單位出具的職業史證明,用人單位蓋章有效; ㈡衛法監發[2003]250號: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衛生監督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鑑定結論。
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合同;
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據職能製作的公文文書、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b.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c.註明出具日期.
3.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注: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㈤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據職能製作的公文文書:
1.用人單位蓋章的職業健康檢查表;
2.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彙總表;
3.軍轉人員—部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4.破產企業職工—接受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 ;
5.鄉辦、鎮辦企業職工—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勞動關係認定(沒有勞動關係合同)
㈠.勞動關係仲裁書(勞社部發〔2017〕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認定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
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
工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㈡.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用人單位
㈠.勞動者在現單位仍接觸相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用人單位;
㈡勞動者在現單位不接觸相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由原單位造成的危害,現單位出具了職業史證明—現用人單位,但應加以說明。
四、既往史
由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可以補充說明。
五、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㈠必須由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承擔。 ㈡其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 [篇2]
職業病診斷一般要經歷六個階段:
一、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二、提交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工作 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 高仟伏胸片(二張以上)。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說明材料屬實醫學`教育網 蒐集整理。
三、如符合受理條件可受理立案併發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
四、職業病診斷討論: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 師集體診斷,診斷過程如實記錄。
五、結論形成: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 簽名。
六、職業病診斷書根據診斷結論製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 業病診斷機構稽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 衛生行政部門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當地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