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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高院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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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級、基層法院、大連海事法院:

遼寧省高院會議紀要

現將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印發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2015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在瀋陽召開,與會同志

就當前全省民事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現將會議討論形成的紀要如下:

一、房地產部分

1.關於不動產確權訴訟與不動產親屬登記的關係

針對已登記在一方當事人名下並已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另一方當事人就權屬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如該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應按民事案件審理,並就該權屬爭議作出裁判。

2.關於當事人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審理

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就拆遷、安置、補償問題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就拆遷、安置、補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不應以民事案件受理,應告知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處理。拆遷人沒有拆遷行政依據,擅自違法拆除或損毀被拆遷人房屋的,如果被拆遷人提起侵權賠償訴訟,應當以民事案件審理。

3.關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徵地補償

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對非土地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當事人之間約定了補償標準,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了補償標準的,應按民事案件審理,並按約定的標準判決補償。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補償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沒有規定補償標準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審理。

4.關於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使用權糾紛的審判原則

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的轉讓、交換、出租、侵權及居住使用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屬民事爭議,應按民事案件審理。

公有房屋所有權單位與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人、本單位職工或職工家屬之間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的分配、回收、發證、房改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不應按民事案件審理。

審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糾紛案件,應當站在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條件的角度,依法保護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權。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維護交易、流轉秩序。

5.關於農村住宅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一併轉讓農村在基地使用權及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為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買賣雙方為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也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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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買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住宅房屋的,原則上應認定合同無效,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綜合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關係。

6.關於抵押在先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抵押權人不得再將該房屋形式抵押權,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援。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滅失,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滅失的除外。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告知買受人抵押事項而轉讓抵押房屋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與支援。但抵押權人追認轉讓或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滅失的除外。

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

7.關於房屋繼承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出租人整體轉讓建築物,不能獨立於該建築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不應予以支援。

房屋出租人委託拍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拍賣日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以參加拍賣競價的方式實現。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由實際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援。

8.關於實際施工人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訴訟

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訴請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僅以轉包人、分包人或發包人之一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向實際施工人釋明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可依實際施工人的申請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不提出申請的,可依職權通知其他當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但已完工部分質量合格,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應予支援。已完工部分存在施工質量問題的,在實際施工人以無償修復或支付修復價款的方式承擔質量責任的前提下,可以支援實際施工人蔘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的請求。

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分包人之間訂立合同、約定了工程價款結算標準的,參照該標準結算;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分包人之間沒有訂立合同、沒有約定工程價款結算標準的,參照轉包人或分包人與發包人約定的標準結算。

實際施工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由轉包人、分包人承擔給付責任。發包人只在欠付轉包人、分包人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給付責任。發包人與轉包人、分包人怠於結算或隱瞞結算事實的,由轉包人、分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對實際施工人承擔工程價款的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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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關於建築採光權侵權賠償

違反城市規劃審批要求建設的違法、違規建築,造成相鄰建築採光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違法、違規建築物所有人應當對相鄰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標準應參照侵權程度、相鄰房屋使用功能降低幅度、價值降低幅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以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請求相關賠償的,不應按民事案件審理。

二、傳統民事部分

10.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的精神,戶籍在農村的受害人,如果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11.關於《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

《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與每年5月1日左右由省法院和省公安廳根據省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聯合公佈。審判實踐中,應以第一次一審程式最後一次法庭辯論終結日為基準日,適用此前最新公佈的賠償標準。案件上訴或發回重審期間新公佈的賠償標準,不適用於本案。

12.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應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傷殘,應適用於《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該標準。

因醫療事故造成的傷殘,應當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因醫療過錯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該標準。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13.關於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考慮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實踐中,應當以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為基數,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折算相應的賠償數額。

14.關於多重傷殘等級並存的賠償標準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形成兩處以上同等級傷殘,可按上一等級傷殘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如果受害人形成兩處以上同等級傷殘,可參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規定的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15.關於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近-親屬之間的分配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死亡受害人的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參加訴訟,且均要求對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分配的,可在案件處理中一併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可在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繼承人可給與適當照顧。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平均分配。

16.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胎兒份額

父母遭受人身損害致殘或死亡的,在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時,應當為已經懷孕、尚未出生的胎兒預留賠償份額,自出生時起計算至十八週歲,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該賠償義務滅失,但受胎兒因素影響而降低的其他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份額應當重新計算。胎兒出生後死亡的,該筆賠償款按嬰兒的遺產處理。

17.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裁判標準

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遭受侵害,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或其他人格權遭受侵害,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請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援。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綜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六項因素,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比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計算。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受害人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18.關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

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在充分釋明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因醫療機構的原因導致案件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可根據患者所受人身損害的程度,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比照相應等級的醫療事故處理。因患方的原因導致案件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可推定不構成醫療事故。

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經鑑定確定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機構確有過錯,且因果關係成立的,可以根據患者所受人身損害的程度,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相應標準,判決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9.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援。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既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又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均應予以支援。

20.關於出租汽車及掛靠運營車輛的事故責任承擔

出租汽車或掛靠運營車輛肇事後,應由責任方車主承擔主要的事故賠償責任。

若受害方提出請求,可根據出租汽車公司或被掛靠單位的過錯程度,綜合考慮其對運營車輛管理的緊密程度以及車輛運營收益的分配情況等因素,確定出租汽車公司或被掛靠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大小。

21.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責任人為被告,以承保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通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當事人未提出相關申請的,可依職權通知保險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保險公司已全部履行其承保人義務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付責任。

22.關於客貨運輸合同違約賠償訴訟與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訴訟的關係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乘客或託運人,既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訴法院應在充分釋明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同時提出上述兩種請求的,應當判決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承運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3.關於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標準

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第一,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僱傭關係中,僱員提供的是勞動本身;第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獨立安排自己的工作。僱傭關係中,僱員的工作受僱主支配;第三,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獲取報酬以提供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為條件。僱傭關係中,僱員獲取報酬以提供勞動為條件。

24.關於請求返還彩禮的適應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三項彩禮返還條件屬原則性規定,審判實踐中遇到特殊情況,可根據該原則性規定的精神靈活掌握。對於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較長,甚至生育子女的,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原則上不應予以支援。

25.關於村委會成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受傷害或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村民委員會承擔民事責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中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行為人追償。村民委員會成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

26.關於村民組的訴訟代表人

以村民組為訴訟主體的民事案件,應當以村民組組長為訴訟代表人。無村民組長的,應當由村民組成員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三、訴訟程式部分

27.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後的民事訴訟

民事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當事人,已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再就同類請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單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應予以審理。

當事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採取追繳、退賠或損失賠償措施後,就未能彌補的損失部分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予以審理。

28關於當事人超時限舉證、超時限提出有關申請的處理

被告在庭前、當庭提出初次答辯意見,或對原答辯意見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若原告要求重新收集證據,應當准許。

當事人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經合議庭評議,如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平的,可以組織當事人對該項證據進行質證,但應當為對方當事人保留收集相反證據,準備質證意見的合理期間。

當事人超出舉證期限申請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司法鑑定、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經合議庭評議,如不予以准許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可以准許其請求,但應當為對方當事人保留重新收集證據、重新準備答辯意見的合理期間。

當事人提交證據、申請調查取證、申請證據保全、申請司法鑑定、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最後期限,為一審程式最後一次法庭辯論終結前。

29.關於虛擬債務惡意訴訟的防範

針對債務關係簡單、證據材料單薄、當事人主張一致或相近的大額債務糾紛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債務關係的形成過程。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交證明債務關係形成過程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債務形成過程清楚可信、證據材料充分的案件,可依法判決支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調解結案的,不宜採取以物抵債的處理方案。

債權債務關係缺乏充分證據支援的案件,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對主要案件事實和原告訴訟請求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的,可動員雙方訴訟外自行和解。

30.關於離婚案件的缺席審理

審理離婚案件,對於傳票送達到被告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

對於原告主張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公告送達的,應向被告的其他近-親屬核實有關情況,確屬被告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對於原告或被告的其他近-親屬能夠提供被告有效聯絡方式的,應設法送達到本人,不宜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31.關於歷史遺留勞動爭議的審理

因企業改制,下崗分流等政策性原因形成的群體性勞動爭議,涉及面廣、政策性較強、敏感度較高,處理此類案件,必須緊緊依靠地方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從大局著眼,以穩定為先,綜合採取多種有效手段,力爭平穩妥善地化解矛盾糾紛。

以上內容,供全省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參考,如與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牴觸,應以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準,如在實際審判中遇到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到省法院民一庭。

遼寧省高院會議紀要 [篇2]

各中級、基層法院、大連海事法院:

現將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印發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2015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在瀋陽召開,與會同志就當前全省民事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現將會議討論形成的紀要如下:

一、房地產部分

1.關於不動產確權訴訟與不動產親屬登記的關係

針對已登記在一方當事人名下並已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另一方當事人就權屬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如該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應按民事案件審理,並就該權屬爭議作出裁判。

2.關於當事人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審理

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就拆遷、安置、補償問題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就拆遷、安置、補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不應以民事案件受理,應告知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處理。拆遷人沒有拆遷行政依據,擅自違法拆除或損毀被拆遷人房屋的,如果被拆遷人提起侵權賠償訴訟,應當以民事案件審理。

3.關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徵地補償

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對非土地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當事人之間約定了補償標準,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了補償標準的,應按民事案件審理,並按約定的標準判決補償。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補償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沒有規定補償標準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審理。

4.關於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使用權糾紛的審判原則

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的轉讓、交換、出租、侵權及居住使用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屬民事爭議,應按民事案件審理。

公有房屋所有權單位與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人、本單位職工或職工家屬之間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的分配、回收、發證、房改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不應按民事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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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糾紛案件,應當站在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條件的角度,依法保護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權。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維護交易、流轉秩序。

5.關於農村住宅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一併轉讓農村在基地使用權及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為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買賣雙方為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也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城鎮居民買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住宅房屋的,原則上應認定合同無效,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綜合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關係。

6.關於抵押在先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抵押權人不得再將該房屋形式抵押權,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援。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滅失,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滅失的除外。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告知買受人抵押事項而轉讓抵押房屋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與支援。但抵押權人追認轉讓或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滅失的除外。 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

7.關於房屋繼承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出租人整體轉讓建築物,不能獨立於該建築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不應予以支援。

房屋出租人委託拍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拍賣日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以參加拍賣競價的方式實現。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由實際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援。

8.關於實際施工人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訴訟

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訴請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僅以轉包人、分包人或發包人之一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向實際施工人釋明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可依實際施工人 2

的申請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不提出申請的,可依職權通知其他當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但已完工部分質量合格,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應予支援。已完工部分存在施工質量問題的,在實際施工人以無償修復或支付修復價款的方式承擔質量責任的前提下,可以支援實際施工人蔘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的請求。

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分包人之間訂立合同、約定了工程價款結算標準的,參照該標準結算;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分包人之間沒有訂立合同、沒有約定工程價款結算標準的,參照轉包人或分包人與發包人約定的標準結算。

實際施工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由轉包人、分包人承擔給付責任。發包人只在欠付轉包人、分包人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給付責任。發包人與轉包人、分包人怠於結算或隱瞞結算事實的,由轉包人、分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對實際施工人承擔工程價款的給付責任。

9.關於建築採光權侵權賠償

違反城市規劃審批要求建設的違法、違規建築,造成相鄰建築採光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違法、違規建築物所有人應當對相鄰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標準應參照侵權程度、相鄰房屋使用功能降低幅度、價值降低幅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以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請求相關賠償的,不應按民事案件審理。

二、傳統民事部分

10.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的精神,戶籍在農村的受害人,如果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11.關於《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

《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與每年5月1日左右由省法院和省公安廳根據省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聯合公佈。審判實踐中,應以第一次一審程式最後一次法庭辯論終結日為基準日,適用此前最新公佈的賠償標準。案件上訴或發回重審期間新公佈的賠償標準,不適用於本案。

12.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應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3

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傷殘,應適用於《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該標準。

因醫療事故造成的傷殘,應當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因醫療過錯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該標準。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13.關於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考慮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實踐中,應當以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為基數,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折算相應的賠償數額。

14.關於多重傷殘等級並存的賠償標準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形成兩處以上同等級傷殘,可按上一等級傷殘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如果受害人形成兩處以上同等級傷殘,可參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規定的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15.關於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近-親屬之間的分配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死亡受害人的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參加訴訟,且均要求對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分配的,可在案件處理中一併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可在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繼承人可給與適當照顧。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平均分配。

16.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胎兒份額

父母遭受人身損害致殘或死亡的,在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時,應當為已經懷孕、尚未出生的胎兒預留賠償份額,自出生時起計算至十八週歲,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該賠償義務滅失,但受胎兒因素影響而降低的其他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份額應當重新計算。胎兒出生後死亡的,該筆賠償款按嬰兒的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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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裁判標準

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遭受侵害,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或其他人格權遭受侵害,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請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援。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綜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六項因素,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比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計算。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受害人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18.關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

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在充分釋明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因醫療機構的原因導致案件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可根據患者所受人身損害的程度,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比照相應等級的醫療事故處理。因患方的原因導致案件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可推定不構成醫療事故。

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經鑑定確定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機構確有過錯,且因果關係成立的,可以根據患者所受人身損害的程度,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相應標準,判決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9.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援。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既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又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均應予以支援。

20.關於出租汽車及掛靠運營車輛的事故責任承擔

出租汽車或掛靠運營車輛肇事後,應由責任方車主承擔主要的事故賠償責任。

若受害方提出請求,可根據出租汽車公司或被掛靠單位的過錯程度,綜合考慮其對運營車輛管理的緊密程度以及車輛運營收益的分配情況等因素,確定出租汽車公司或被掛靠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大小。

21.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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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責任人為被告,以承保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通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當事人未提出相關申請的,可依職權通知保險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保險公司已全部履行其承保人義務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付責任。

22.關於客貨運輸合同違約賠償訴訟與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訴訟的關係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乘客或託運人,既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訴法院應在充分釋明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同時提出上述兩種請求的,應當判決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承運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3.關於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標準

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第一,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僱傭關係中,僱員提供的是勞動本身;第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獨立安排自己的工作。僱傭關係中,僱員的工作受僱主支配;第三,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獲取報酬以提供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為條件。僱傭關係中,僱員獲取報酬以提供勞動為條件。

24.關於請求返還彩禮的適應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三項彩禮返還條件屬原則性規定,審判實踐中遇到特殊情況,可根據該原則性規定的精神靈活掌握。對於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較長,甚至生育子女的,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原則上不應予以支援。

25.關於村委會成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受傷害或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村民委員會承擔民事責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中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行為人追償。村民委員會成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執行職務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

26.關於村民組的訴訟代表人

以村民組為訴訟主體的民事案件,應當以村民組組長為訴訟代表人。無村民組長的,應當由村民組成員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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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程式部分

27.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後的民事訴訟

民事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當事人,已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再就同類請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單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應予以審理。

當事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採取追繳、退賠或損失賠償措施後,就未能彌補的損失部分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予以審理。

28關於當事人超時限舉證、超時限提出有關申請的處理

被告在庭前、當庭提出初次答辯意見,或對原答辯意見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若原告要求重新收集證據,應當准許。

當事人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經合議庭評議,如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平的,可以組織當事人對該項證據進行質證,但應當為對方當事人保留收集相反證據,準備質證意見的合理期間。

當事人超出舉證期限申請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司法鑑定、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經合議庭評議,如不予以准許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可以准許其請求,但應當為對方當事人保留重新收集證據、重新準備答辯意見的合理期間。

當事人提交證據、申請調查取證、申請證據保全、申請司法鑑定、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最後期限,為一審程式最後一次法庭辯論終結前。

29.關於虛擬債務惡意訴訟的防範

針對債務關係簡單、證據材料單薄、當事人主張一致或相近的大額債務糾紛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債務關係的形成過程。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交證明債務關係形成過程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債務形成過程清楚可信、證據材料充分的案件,可依法判決支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調解結案的,不宜採取以物抵債的處理方案。

債權債務關係缺乏充分證據支援的案件,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對主要案件事實和原告訴訟請求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的,可動員雙方訴訟外自行和解。

30.關於離婚案件的缺席審理

審理離婚案件,對於傳票送達到被告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

對於原告主張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公告送達的,應向被告的其他近-親屬核實有關情況,確屬被告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對於原告或被告的其他近-親屬能夠提供被告有效聯絡方式的,應設法送達到本人,不宜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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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關於歷史遺留勞動爭議的審理

因企業改制,下崗分流等政策性原因形成的群體性勞動爭議,涉及面廣、政策性較強、敏感度較高,處理此類案件,必須緊緊依靠地方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從大局著眼,以穩定為先,綜合採取多種有效手段,力爭平穩妥善地化解矛盾糾紛。

以上內容,供全省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參考,如與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牴觸,應以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準,如在實際審判中遇到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到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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