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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知識:準備與準備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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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中,“準備”與“準備金”都被使用,但二者截然不同。

會計基礎知識:準備與準備金的區別

準備

“準備”是會計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名詞,通常與資產的減值相關,是會計“謹慎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當根據有關會計準則測定資產發生減值時,應該將測定的減值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相關的會計科目包括“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等。這些都屬於資產類備抵賬戶。比較特殊的是,所有者權益類賬戶中的“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該科目核算的是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實質與前面所說的“準備”不同,應該屬於後面的“準備金”。

準備金

“準備金”一般存在於金融、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中。如根據新《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淨利潤,除應當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外,還要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即從事銀行業務的,應當於每年年終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從事其他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本年實現淨利潤中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風險損失。

如“存款準備金”,即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根據中央銀行的要求存放於中央銀行的款項。新準則的會計科目表中,含有“準備金”的'科目包括資產類中的“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科目,負債類中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損益類中的“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和“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等。而銀行企業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通過資產類科目中的“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但在某些現行法規中,則將“準備”與“準備金”交叉或合併使用。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其通稱為“準備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將該“準備金”解釋為“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同時出現了“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前者是指會計中的“準備金”,後者是指會計中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