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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夫妻財產分割證明標準格式模板

證明 閱讀(9.11K)

財產分割是需要證明的,這類的證明用處是很多的。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財產分割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夫妻財產分割證明標準格式模板
  財產分割證明1

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身份證號碼: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身份證號碼:372××××××××××××××××。

我倆於XX年X月X日註冊登記結婚。婚後由於雙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買各自所需的物品,為了免除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經夫妻雙方協商,就結婚之日起至簽訂之日止婚姻存續期內各自所買的財產作如下協議:

一、××年X月年購得位於XX市××區××××住房一套(房屋處於李××所在工作單位內),房產證號:長房權證××字第××××號,三室一廳,70.39平方米,為李××單獨購買,房屋產權歸李××單獨所有,張××無任何所有權利。

二、××年X月屬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遷,分得安置房一套(位於XX市××區××××),二室一廳,100平方米,房屋補差價款及所有裝修費用均由李××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劉××單獨所有,王××無任何所有權利。

三、××年張××在××縣××村建有私房一棟,與父母同住,建房費用已由李××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張××單獨所有,李××無任何所有權利。

四、將來王××父母去逝後所留財產,歸王××單獨所有。

五、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獨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錢,債務方應立借條為憑。所借款項,必須在婚姻存續期內償還給對方。

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屬一方個人行為,由當事人一人負責償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第六、第七條內容適用於婚姻存續期內簽訂之日後的行為。

八、簽訂之日後婚姻存續期內所購財產,以支付價款一方為所有人。如屬共同購買,雙方另作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財產分割證明2

男方:________, ________族,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_____族, 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協議雙方已於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 ________市達成離婚協議並登記離婚,現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對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下:

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坐落於 ________市 ________路 ________小區 ________號 ________層 ________室的房產,離婚後屬於 ________方的共有份額歸 ________方所有。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上述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所產生未償債務,離婚後由 方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如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男方: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女方: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離婚就是財產分割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影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及財產清單

在辦案的過程中像你這種情況還是很多的。處理起來都很麻煩。

1、你們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2、法律上不允許老公私自轉出,但是很難控制。如果她賣出去,訴訟是可以贏,但是時間很長,耗精力。

3、手續費具體多少,要根據你房屋價值而定。

越快辦理過戶為越好。

如果你老公簽訂離婚協議後,不積極履行,你可以持有離婚協議去法院起訴。這樣經過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會是最有效的方式。

一、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註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放做出的處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份的行為,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

三、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一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一方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一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於善意,則股權轉讓協議對於另一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