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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收匯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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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合同正本+影印件、出口報關單影印件、信用證影印件、提單影印件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找專管員辦理,僅供參考

遠期收匯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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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企業名稱:

組織機構程式碼:

單位:美元

項號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合同(協議)編號預計收匯日期出口金額折美元備註

經辦人(簽字):

外匯管理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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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貿出口企業:

為規範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的退(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決定對我市外貿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在其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後,應及時攜帶《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影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辦理地點:稅保大廈二樓出口退稅單證申報視窗。

三、辦理物件:自2006年12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有遠期收匯的外貿出口企業。

四、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時應附上稅務機關已辦理備案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原件,對未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不給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繳回已退稅款,並視同內銷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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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申報退(免)稅的基本規定。遠期收匯是指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匯。當遠期收匯的出口貨物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已備案預計收匯日期的,即:遠期收匯且未逾期的。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只要提供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可在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前提下,稅務機關按現行政策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稽核、審批手續。

二、出口企業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辦理程式。一是企業備案。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出口報關後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匯管理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二是證明出具。出口企業遠期收匯的貨物出口後,按期進行退(免)稅申報前,在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備案的同時,申請出具《遠期收匯備案證明》,證明以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的視為有效憑證。三是收匯核銷。出口企業在外匯管理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後,應在預計收匯日期到期後的.30天內,持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及其它規定的核銷憑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並及時將已核銷了的核銷單送交稅務機關留存。

三、稅務機關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制度的管理。一是建立臺帳管理。對出口企業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建立臺帳登記,核實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的比對。二是電子核銷管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試行免於提供核銷單的,以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資料的“核銷日期”為準,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電子資料與臺帳登記進行比對。三是核銷單逾期未核銷的處理。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追回已退(免)稅款,並視同內銷進行補稅。

遠期收匯出口貨物的申報退(免)稅實行備案證明管理制度,正是從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密切與外匯核銷銜接的角度來進行規範和完善的。出口企業應當及時瞭解和掌握政策,以避免正常業務操作中的失之交臂,贏得更大的利潤空間和經營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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