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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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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鑑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北京文物鑑定委員會

第二條性質與任務

本會是國家文物局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文物鑑定諮詢機構。由國家文物局聘請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鑑定和評價,為文物徵集、保護、管理和執行有關文物保護-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條機構設定

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均由國家文物局聘任。

本會設專業組,委員按其鑑定專長分別參加一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召集人一名。

祕書處設於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祕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祕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鑑定任務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標準和條件

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二)從事文物的專業研究,在相應領域有多年的'鑑定工作經歷,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有突出業績;

(三)具有文物博物專業高階技術職務或相關專業高階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產生辦法

本會委員限額,缺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增補一次。

委員候選人由現任委員及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組討論後,交委員會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根據得票數依次入選,滿額為止。新入選委員經徵得其本人及所在單位或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定並公示,如無異議,再予公佈並頒發聘書。

第六條工作範疇

(一)為國家文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諮詢;

(二)為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和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徵集、保護進行監督指導,提供鑑定諮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

(三)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鑑定確認工作;

(四)受國家文物局委託,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鑑定結論進行復核;

(五)總結文物鑑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鑑定人才;

(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工作程式

(一)根據工作需要,由祕書處組織委員開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鑑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鑑定委員不少於三名;

(三)工作完成後,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參與工作的委員簽署的鑑定結論。

第八條權利與義務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二)以委員身份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三)承擔文物司法鑑定時,可要求相關部門採取保密措施;

(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五)根據個人意願,退出本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國家文物局要求,以本會委員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和具體的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凡可能出現影響鑑定結論-公正性的情況時,應遵循迴避原則;

(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任職;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本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鑑定任務;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開具鑑定證書。與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行為,須自行承擔責任;

(五)保守工作祕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終止聘任

(一)由於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本會委員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

經國家文物局稽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約,要求其退出本會。

第十條經費

本會所需活動經費,按計劃從國家文物事業經費中撥付。

第十一條附則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條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