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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安全生產法考試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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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2015新安全生產法考試題庫

答: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指一部法律實施所及的效力範圍,它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對人的效力範圍、在空間上的效力範圍以及在時間上的效力範圍。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在該法的第二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這就是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的立法宗旨。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 (1)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2)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影響到改革發展的大局。(4)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3、如何理解安全生產的方針?

答:安全生產和防範安全事故工作,關係到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長期經驗的總結,可以說也是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實踐證明,要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這一方針。因此,安全生產法第三條明確了這一方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這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這是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權利與義務的原則規定。

從業人員既是安全生產保護的物件,又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為了實現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保護的權利,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也必須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主要包括:(1)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2)從業人員有了解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的權利。(3)從業人員有權知道和掌握可能發生事故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並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4)從業人員有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5)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進行緊急避險的權利,即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6)從業人員在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本工作崗位的具體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按照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什麼政策?

答: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這是對在有關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政策規定。

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生產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7、什麼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答: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8、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什麼要求?

答: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是對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