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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社會實踐個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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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是指對某一階段的工作、學習或思想中的經驗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做出帶有規律性結論的書面材料,寫總結有利於我們學習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讓我們好好寫一份總結吧。那麼總結有什麼格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檢察院社會實踐個人總結,歡迎閱讀與收藏。

檢察院社會實踐個人總結

檢察院社會實踐個人總結1

為充實假期生活,在近兩個月的寒假生活當中,我積極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並利用假期的有限時間來接觸及瞭解社會。通過在社會單位的實踐參與中,學習課本以外的知識,來充實自己,全面提高當代大學生應具備的基本素養!

此次實踐的單位是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院的職能:有審查批准逮捕、決定起訴並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的職能。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其主要職責: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實習科室為批捕科,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20xx年1月10日,經當地檢察院辦公室安排,調至批捕科實習。實習分為三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的實習中,主要的是瞭解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學習的過程中感受到法律概括、普遍、嚴謹。通過短期內對刑法的瞭解和學習,自我感覺有了很高的法律意識。作為一個有較強法律意識的公民,對社會的穩定發展,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實習的第二階段中,瞭解國家公檢法機關。為什麼國家要設立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呢?在公檢法機關當中,每個司法機關都履行各自的職能,公安局是案件的偵破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抓捕以及預審、初審,如果有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應將其移送至檢察機關(檢察院)進行公訴。檢察院是負責對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當然也可以監督同級法院的審判,檢察院可以直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另外檢察院還有權對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請進行批准。法院是法律審判機關,一般分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等還要負責對審判結果的執行。

在實習的第三階段中,查閱卷宗和提審犯人。熟識了法律知識,清晰了法律執行的過程後,開始進入對案件及卷宗的審閱。在查閱卷宗的過程中,瞭解的卷宗的構成和內容,感受到法律的嚴謹性。在審閱了大量的卷宗後,我發現了很多特點,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員的文化程度都在國中及國中以下,有的甚至是文盲。這反映出在社會人群中,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是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了不利的影響,不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威脅,也使自己走上了不正之道,從而淪落為犯人!而且在年齡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大多都是80後和90後的無業社會青少年,早期輟學流蕩於社會,缺乏家庭的管教和關愛,沉浸在不良氣息中。因年輕氣盛,一時頭腦發熱犯下錯誤後,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在案件型別中,多為盜竊、尋釁滋事和一些經濟案件,這也體現出社會進步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漏洞和隱患,矛盾的構成與突顯也是社會進步全面發展的階梯。在外出提審犯人中,第一次以“檢察官”身份進入監獄,嚴謹的提審過程對監獄的有種神祕感,武警持槍執勤,緊縮的大鐵門,手機訊號遮蔽,那種神祕就是森嚴的`戒備。遞交提押表後,在審訊室等待提押人員押解犯人。在向犯人出示身份後,依照章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依法審問,全程都要有口供筆錄,在簡要的訊問後,要經犯人審閱,經審閱無誤對其押手印。審問並非像影視劇裡那樣的過於嚴肅,對待犯人的審問同樣也是一樣的尊重,因為犯人也有犯人專有的權利。通過多次的提審我也學習到了審問的基本要素,對於我的科長來說這都習以為常了!通過對法律的瞭解和學習不僅加強自己的法律觀念,更懂得許多法律知識。對當代大學生來說,是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奠定基礎!通過案件的審閱,懂得了社會的複雜性,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自我約束是與他人共處的前提!

檢察院社會實踐個人總結2

20xx年6月25日,在火車奔騰了一天一夜之後,我們支隊一行8人,終於到達了位於滔滔黃河之濱的一座美麗古城——XX市,負責接待我們的翟處長用一口地道的XX口音,關切我們一路的行程,讓我們這一群北方人倍感親切。在XX市檢察院學習座談完畢之後,支隊分為四個小組奔赴了不同的區縣,我和張燕靜同學實踐的基地是XX區檢察院,在接下來的兩個周的實踐中我們收穫了很多。

此次的實踐的安排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周在偵查監督科實習,第二週在公訴科實習,讓我們近距離的感受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兩個環節,同時也讓我對檢察院工作的主要流程和內容有了感性的認識。偵查監督是檢察院的一項重要的職能,主要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是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之一,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的有機結合構成我國公訴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公訴工作的效果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刑事法律是刑事司法的根據,刑事政策是指導刑事司法的靈魂,公訴工作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履行公訴職責中,既要嚴格適用刑事法律,又要準確把握和認真執行刑事政策。

但在實踐中往往有重指控犯罪輕訴訟監督的傾向,公訴工作以受理審查起訴為起點,其職責向前向後延伸拓展,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公訴工作的目的就是刑事訴訟的目的,即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一方面,犯罪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公訴通過履行指控犯罪職責,追訴、懲治犯罪,同時為每一個社會成員謀求生存和幸福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通過非法證據排除、不起訴以及其他訴訟監督職能的行使,保證訴訟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當把握兩者的關心,不能重懲罰犯罪輕人權保障。對應當追訴的犯罪不予追訴,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維護,社會成員也會失去安全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也是對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規定的違反,在指控犯罪中堅持實體與程式並重,堅持嚴格的公訴證據標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依法為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保障。

在實踐中,重法條忽視刑事政策或濫用刑事政策曲解法律規定都是很有害的,濫用刑事政策和曲解法律規定必然破壞刑事法治,不以刑事政策為指導,也將導致本本主義和教條主義,是機械的低層次,眼裡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條,可能會使公訴的法律效果偏離法律精神,社會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公訴工作應當以嚴格遵守法律為前提,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以刑事政策為指導的原則下,公訴環節法律規定可以自由裁量的,應當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現代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是社會諸種疾病和犯罪者個人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不可能通過單一的重刑威懾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果一個社會過渡依賴刑法和刑罰,即使社會的短期治理有效,但更多時候像是一種“飲鴆止渴”,它既可能導致社會放棄從根源上治理犯罪的努力,也有加強犯罪與社會對抗心理的危險,英國思想家邊沁曾說過:殘酷的法律通過恐懼、模仿或培養復仇精神使人變得殘酷。在重刑化思想影響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不佳的狀況,人們會本能的歸結為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繼續加重懲處,這對社會而言實際上是一種惡性迴圈。基於以上因素,輕刑化正成為世界潮流,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輕刑化是人類進一步走向文明的標誌,這也與我們一直倡導的和諧社會更契合,處理好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係。但是要嚴肅“輕刑化”背後的“內部掌握”,將“輕刑化”作為考核的指標,後面更嚴重的問題可能是“有罪不查”,小案不立。做好基層法律工作,要有一顆愛民之心,司法為民的人本理念在基層的意義或許更為明顯,就要融入百姓之中,用真情辦案,與此同時,對被害人的權益給予高度關切。

說到檢察院的工作,就繞不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和法院關係,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監督即檢察監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也是刑事訴訟原則理論體系中我國所特有的原則,分工負責是基礎,目的在於防範司法權的過分集中,造成司法權的互相擅斷,互相配合是為了保障三機關在完成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標任務上的互相協調;互相制約是分權制衡,以防止發生錯誤和有效糾正錯誤。在刑事訴訟中,這兩項原則對維護刑事司法的公平正義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由於對配合、制約、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把握,導致出現偏差,或者重配合輕監督,或者護士公、法兩機關對自身的制約。任何公權力都必須受到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貪腐。

法庭庭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彰顯正義,在實踐過程中有機會“零距離”感受了法庭庭審,旁聽的是一個故意傷害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李濤,男,22歲,給一同鄉打工,後因工作原因和老闆鬧翻,向老闆討要一年多的工資5000元,因索要未果,趁老闆不在家時持刀將老闆娘扎傷,看到老闆娘血流如注,李濤逃跑後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老闆娘被及時送往醫院,後經鑑定老闆娘傷情為輕傷。庭審中,李濤稱其因為老闆不顧情面辭退自己,並拖欠自己的工資5000多元,老闆不義在先,自己一時氣憤就想買刀對他們進行報復。在回答法官的詢問時,李濤對自己罪行的並沒有深刻的認識,還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自居,振振有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犯罪的定性問題,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據承辦的檢查員介紹,李濤在剛投案的供述中承認了自己的殺人故意,但收押後再對其訊問時,李濤進行了翻供,只承認傷害的故意。我在開庭前通過案卷材料瞭解了基本案情,在庭審過程中,李濤講述了作案過程,公訴人出示了作案工具,一把長約30釐米的短刀。根據李濤的描述,他用一隻手按住被害人的胳膊,另一隻手將這把刀插入被害人的脖子,形成了一個很長的傷口。老闆娘能劫處逢生也算是福大命大,但這對李濤的量刑產生了很關鍵的影響。

法律是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發現的,“主觀故意”這個在刑法上司空見慣的詞彙,在現實中確是如此的飄忽不定,現實讓骨感的規定豐滿起來。我的內心感受在庭審前後發生的很大的波動,只看案卷時的我對這個22歲的被告人同情大於指責,通過庭審,在證據和被告人的表現面前,我認識到或許懲罰比同情對某些犯罪人會更有效,在人性的悲哀上法律也是如此的無力。

基層檢察院是法治的最前線,對疏導社會矛盾有著重要的作用,XX區檢察院的一項工作是主動走訪轄區內行政村,及時排查發現矛盾糾紛,主動化解,這是普法的一個很好的嘗試,有利於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當矛盾發生時,法律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工具。法律是處於文化氛圍中的,文化是社會生活的凝集,法律文化是文化環境中的次級制度,它分為核心和外殼兩部分,核心是支配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外殼是該價值基礎社會化的過程,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溝通兩者的渠道,即法律思維活動。法律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發現的,法治的獨立不是一句口號,法治的背後不應當還是權力在作祟,司法,代表了社會的良心,張明楷老師的一句話對司法做了一個做好的詮釋:“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流連於現實和規範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