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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葫蘆島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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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考招生政策是每年會考結束後大家熱議的話題,因為它是考生進入高中的關鍵,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葫蘆島市2017年會考招生政策,希望能幫到你。

2017年葫蘆島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2017年葫蘆島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各縣(市)區教育局,楊家杖子開發區教育辦,學院附中:

現將《葫蘆島市2017年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為全面反映國中畢業生的發展狀況,更好地衡量學生綜合素質水平,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提供重要依據,2017年繼續開展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一、評價的組織機構

1.市教育局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佟民

副組長:於向東

成員:劉喜賀張學金李久仁徐海傑於洪斌

郭春蘭蘇中海萬東生

職責:負責制定評價方案,指導學校的評價工作,監控評價過程,查處違規行為。

2.各校成立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校評價工作的領導和仲裁機構。工作委員會由學校領導、年級組長、教師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一般為7—9人,經公示後報各主管教育局備案。

3.國中畢業年級每班都要成立班級評價小組,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師組成,每個小組成員5—7人,由班主任擔任組長。評價小組成員名單必須經本班學生認可,並由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公示。班級評價小組負責本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具體工作。

二、評價的基本原則

1.科學性原則:遵循教育規律與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實施評價。努力獲取學生的全面資訊,關注和兼顧學生的差異及特長,擴大評價的涵蓋面。

2.多元化原則:突出評價內容的多元性、評價方式的多樣性和評價功能的激勵性,既要重視學生的學業成績,又要重視學生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潛能的發展,注重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3.動態化原則:不僅關注結果,更要關注學生成長和發展的過程,要將終結性評價與過程性評價有機結合起來。

4.互動化原則:改變傳統的由教師單一評價學生的現狀,加強學生自評和互評,使評價成為管理者、教師、學生、家長共同參與的互動活動,營造民主、平等、合作的學校文化氛圍。

5.制度化原則:對國中畢業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招生的公平性乃至學生的前途。因此,必須完善評價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式,加強公示、監督、申訴方面的制度建設,力求各項工作的實效和公正。

三、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單

評價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學科學習目標、個性化發展目標等幾個方面。

1.基礎性發展目標

基礎性發展目標是評價學生綜合素質的主要依據,包括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創新與實踐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各縣(市)區教育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評價專案中的具體內容。

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家鄉、愛科學、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維護公德、關心集體、保護環境。自信、自尊、自強、自律、勤奮,對個人的行為負責,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具備一定的國防意識,主動維護民族團結,具有社會責任感。

學習能力:有學習的願望與興趣,能運用各種學習方式來提高學習水平,有對自己的學習過程和學習結果進行反思的習慣。能夠結合所學的知識,運用已有的經驗和技能,獨立分析並解決問題,具有初步的研究與創新能力。

交流與合作能力:能與他人一起確定目標,努力去實現目標。尊重並瞭解他人的觀點與處境,具備瞭解民族習慣和國際交往的一般能力,能評價和約束自己的行為,能綜合地運用各種交流方法進行溝通與合作。

創新與實踐能力:理解創新及創新的作用,具有初步的創新意識,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小製作、小發明等創新活動。具有蒐集、分析、處理資訊,綜合運用學科知識進行探究的能力。

運動與健康:熱愛體育運動,養成體育鍛煉的習慣,具有一定的運動技能與強壯的體魄,具備註意安全、自我保護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審美與表現:能感受並欣賞生活、自然、藝術和科學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審美情趣。積極參加藝術活動,用多種方式進行藝術表現。

2.學科學習目標

學科學習目標即各學科課程標準中列出的學習目標和各個學段學生應達到的目標。

3.綜合實踐活動

根據學生國中階段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的記錄及考評情況,分別對研究性學習、社會實踐與社群服務、勞動與技術教育和資訊科技教育做出終結性等級評價。(評價等級為優、良、中等、一般、不合格)

4.愛好特長

由學生自主填寫,如有材料證明其特長的,可將材料收入成長記錄袋中。

5.獲獎情況

由學生自主填寫,並將有關獲獎的證明材料收入成長記錄袋中。(由評價小組稽核)

(二)成長記錄

1.作品集。收集學生在校期間的最佳作品或成果、有質量的研究性學習報告、發表的文章、書法、美術、音樂或電腦製作作品,科技小發明、小創造等表現學生特長和才藝的作品和成果等。

2.綜合實踐活動材料。國中階段學生參加研究性學習、社會實踐與社群服務、勞動與技術和資訊科技等的記錄與考評情況,並附有學生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的有關證明材料(學校或社群證明)

3.獲獎證書。學生參加各類競賽和評比的獲獎證書影印件。

四、評價的基本方法

綜合素質評價應以學生的日常表現為依據,採用多樣的、開放的評價方法。如學生自我評價、同學評價、教師評價、學生操行評語、學生的成長記錄及有關原始資料、學業成績等。通過觀察、訪談、調閱學生的成長記錄等給予學生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應從學生的'整體表現入手,避免將日常片段的事實和記錄作為評價依據。應以實證性材料和資料為基礎,力求做到客觀、公平、公正。鼓勵各地探索利用現代資訊科技推進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五、評價的結果及使用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包括兩部分:(1)對學生的綜合素質給予客觀、公正的整體描述,寫出綜合性評語,尤其要突出學生的特長和潛能。(2)評價等級分為A、B、C、D、E五級,依次對應優秀、良好、中等、一般、不合格,描述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不同方面的發展狀況。對學生某一方面表現評價為“D---不合格”時,應極其慎重。

六、評價的制度情況

1.建立公示制度。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式及評價結果的使用等,應向學生及其家長做出明確的解釋並公示。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對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並負責。

2.建立申訴和舉報制度。對評價的結論,如果班級評價小組成員之間存在分歧,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於原則性的重大分歧,應提交學校評價委員會,經過廣泛、深入調查和討論後做出決定。

學生、家長和教師對評價過程中的違紀行為,可向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舉報和投訴,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調查與處理。對評價工作委員會答覆或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應詳細記錄各項舉報、申訴、查處過程及結果。

3.建立誠信制度。對參加評價工作的人員建立信用記錄,如果在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的行為,應在當事人的信用記錄中予以記載,取消其參與評價工作資格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4.建立監控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應組織相應人員對評價工作進行過程監控和質量評估,全面瞭解評價工作的有關資訊,及時糾正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革建議。評價工作結束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在國中按照一定比例抽樣並對評價結果進行核實,尤其是對獲得“A”等級學生的狀況進行復核。

  2017年葫蘆島會考普高錄取及學籍註冊方案

普通高中錄取和學籍註冊。

1.各招考辦在會考志願填報結束後,分別向市教育局和興城市、綏中縣和建昌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股)提供考生綜合成績和志願整體資訊。市教育局和興城市、綏中縣、建昌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股)分別負責本考區的招生錄取工作,並在錄取結束後向考區內各普通高中提供錄取名單。

2.在錄取過程中,如果出現考生總分並列情況,則按考生的學業考試成績的總分,由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學業考試總分仍然並列,則按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的總分由高分到低分錄取;若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仍然並列,則按語文、數學兩科的總分由高分到低分錄取,若語文、數學兩科總分仍然並列,則按語文分數由高分到低分錄取。

3.定向到各國中的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指標,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未錄滿時,所餘名額面向本招生考區未被定向錄取的考生擇優錄取。

凡國中二年級生物、地理和體育衛生常識學科統一結業考試後,自外省市轉入我市的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引資引智的外商與外商投資企業域外員工子女和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子女、駐我市部隊隨軍幹部子女,可作為考生學籍所在學校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錄取物件。

4.往屆生報考普通高中,在其總分減去30分後錄取。往屆生按應屆生報考,一經查實,對該考生按報考舞弊處理,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對考生所在學校給予取消一個當年定向指標的處罰。對錄取工作結束後查出的往屆生,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不再補錄該校的其他考生,同時減去下一年度各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定向到考生所在國中1個定向生指標。

5.為確保普通高中新生學籍註冊工作的順利進行,各普通高中在7月30日前按照各主管教育局提供的錄取名單組織新生報到。對報到期間招生計劃未完成的普通高中可在該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市七高中、市八高中、市五高中為市直總考區該校的統招線)的基礎上,下降50分之內自高分到低分補充錄取。需補錄的考生到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普通高中報名,招生學校稽核後按要求報送主管教育局審批補錄。普通高中新生學籍註冊見《關於葫蘆島市2017級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註冊的通知》。

6.為了保證普通高中生源質量,普通高中原則上不得錄取總分低於260分的考生。

  2017年葫蘆島會考加分政策公佈

加分、降分錄取政策。

1.按照省教育廳有關檔案精神,烈士子女入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助學政策。援藏幹部(援藏期間)子女、援疆幹部(援疆期間)子女、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胞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10分;

2.按照《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優撫物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規定》(遼公通〔2010〕142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優撫物件子女按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應按照烈士子女的意願,保送到當地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命名的、榮立個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5分錄取。

3.按照遼寧省有關檔案要求,戶籍在遼寧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後曾在該類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時降低20分錄取。

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規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後曾在該類地區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個人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招生時降低10分錄取。

按照《關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葫政〔2003〕48號)要求,駐葫部隊其他現役軍人(含武警)子女會考總分加5分。

享受會考錄取優待的軍人(含武警)子女,經軍人(含武警)所在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和出具證明。

全市享受加(降)分錄取政策的考生,錄取時只享受一項最高加(降)分錄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