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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考研複習方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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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複習方法能有效提高學習效率,是考研成功的保障。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複習方法的指導,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複習方法的建議

  法碩考研複習方法的意見

一、把握教材、認真複習

教材是考研指定用書,法律碩士聯考指定用書都不會超出教材範圍。教材是複習的根本材料,也是答題的根本依據。複習時應以教材為根本,要全面、牢固地掌握教材內容,不可本末倒置,以自己選購複習資料、模擬試題之類的東西為主取代教材,這是切忌的。必須以教材為準,圍繞教材內容展開學習,這是複習時應明確的首要問題。法律碩士考試使用教材從 2000 年開始國家就指定使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指南》及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大綱》。該書為全國法律碩士聯考院校考試指定教材,是命題和答題的依據。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主編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該教材每年 8 月份左右會在原版的基礎上出新版,基本上沒有多少變化,只有很小的改動。所以考生在新版指定教材未出版之前可以繼續用上一年的教材《考試指南》。十分重視教材是因為考題的範圍、內容、重點都在教材之內,與考試有關問題的觀點都與教材密切相關。所以複習一定要以教材為準,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成績顯著。特別是在學習時間短的情況下,吃準教材十分重要。

二、全面複習與重點複習相結合

所謂“全面複習”是指考生在複習專業課時應對教材的內容全面掌握,不能憑主觀感覺猜測哪些內容考、哪些內容不考。複習時應持正確的態度,即全面複習、全面掌握、把握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建立起知識點之間的聯絡,形成完整的法學知識體系。這樣才能融會貫通,全面、準確、牢固、深入地掌握教材內容。考研試題覆蓋面較寬,不僅考查重點、熱點,還考查一些次要的、偏僻的知識點,考生務必全面複習。

所謂“重點複習”是指在全面複習的基礎上對重要的概念、理論更多地投入時間和精力,力求熟練掌握,並能靈活運用,而不是眉毛鬍子一把抓,不分主次輕重。重點內容是考研的主要考查物件,並且所佔分值很高,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是應當的,也是值得的。從近三年法律碩士聯考試題來看,刑法、民法是重點,難度略大些,知識面較寬,且出題傾向學術熱點和社會焦點。綜合課的考題一般比較淺顯,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礎知識是否理解掌握。一般而言,綜合課的複習記熟各個知識點即可,無須深究。但是每年考試綜合課最後都會有一道論述大題。這就要求考生複習時要把各個知識面串起來與現今社會發展理論熱點相聯絡。多關心現今社會現象的焦點、熱點問題。所以考生在專業課複習中應當把握全面複習與重點、熱點結合起來複習。

而重點、熱點分析則是探討該學科重點理論問題和近年的熱點問題,希望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總之,全面複習與重點複習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全面複習是重點複習的基礎,重點複習是全面複習的深化,二者是“廣與精”的關係。

三、熟記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常常是法學和法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一項重要考查內容,不僅民法、刑法專業試題如此,綜合課也不例外。不僅選擇題、判斷題、辨析題,有時甚至論述題也是如此。因此考生對重要的法律、法規和新頒佈實施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必須牢固掌握、熟記。縱觀歷年試題,熟記法規能考出最佳成績,希望考生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四、認真分析歷年試題,有針對性地練習

對教材及相關材料複習二至三遍之後,可以認真分析歷年試題。因為歷年試題的題型代表一個方向,對明確複習方向、啟發複習思路、確定複習範圍和重點、做好應試準備都具有重要作用。考生在分析試題時主要應瞭解以下幾個方面:命題的風格(如難易程度;是注重基礎知識應用能力還是發揮能力;是否存在偏、難、怪現象等)、題型、題量、考試範圍、分值分佈、考試重點、考查的側重點等。考生根據這些特點有針對性地複習和準備,同時要有針對性進行練習。既可以檢查自己複習的效果,發現自己的不足之處,以待改進;又可以鞏固所學知識,使之條理化、系統化;還可以增長“實踐”經驗,到考場上就會感到輕鬆自如,盡情發揮了。進行有針對性進行評分,總結得失。

五、關注重點、熱點問題,閱讀報到,擴大知識面

研究生入學考試能考出高分成績不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基礎知識,還要求考生有廣闊的知識面,關注國際國內重大時事,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焦點問題。這類題目大多以論述題的形式出現,所佔比重相當大,一般為 20% —— 30% ,考生不可忽視,在分數上拉開距離的往往就是在這個地方。例如 2003 年法碩聯考綜合課論述題“試論司法的中立性”。這類題目不僅要求考生有紮實的基本功、靈活的應變能力,還要求考生必須關注國內國際時事,善於觀察、勤于思考。考研複習雖然緊張,仍應抽出一點時間閱讀報刊。建議考生閱讀《人民日報》、《法制日報》、《法學評論》《政法論壇》等報刊,從而瞭解最新學術動態,關注法學重點、熱點問題,關注我國司法改革、法制建設的焦點問題,這非常必要,以此為基礎寫出論文、小結。簡答題和論述題是法碩考研中必考的題型,一般分值比重很大,對考研成績起決定性作用,也是考查考生是否具有廣闊的知識面的主要題型,同時,也是難度最大的題型。因此考生應留意專業課中的重點、熱點問題。再次是案例分析題型,這要求在吃透教材的基礎上多做案例試題,在做練習中分析案例,從中理解法理和法條的意思。只有這樣一旦考試時遇到相同或相似的題目,定會一目瞭然,信心百倍,輕鬆自如,其結果一定令人驚喜。

  法碩考研法律規則的要點

法律規則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主要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個要素組成。

假定又稱條件,是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二是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其往往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規定,內容包括行為主體的資格構成(行為主體的國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免責條件等)和行為的情境條件(行為的時間、地點、程式和狀態等)。在立法實踐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條件)這一要素,或將其規定在其他條文中,以求文字表達簡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著假定(條件)不存在,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則的內在邏輯,從法律條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條文的內容規定推匯出假定(條件)。

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行為的規定,即法律關於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的規定,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可為的模式、應該為的模式和不得為的模式。與此相對應的三種法律規則分別是授權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合稱為義務性法律規則。

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為予以肯定或否定評價的規定。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是法律後果的前提,法律後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的認定。根據人們對行為模式的實際行為的不同,法律後果又分為肯定性法律後果和否定性法律後果兩種。前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後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法律後果是任何法律規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實踐中,法律條文一般不明確表述合法的後果,因為根據行為模式,人們可以直接推知該法律後果。違法的後果實際上規定了人們違反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必須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規定。

  法碩考研基礎知識點小結:民法上的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徵

定金的特徵在於:(1)定金屬於約定擔保方式,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2)定金屬於金錢擔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從屬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定金隨之不成立或者無效。

三、定金的種類

定金可以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我國現行法承認上述所有種類的定金。

(1)立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訂立合同擔保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證約定金是指為證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違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作為對違約方懲罰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種類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約定金的效力在於擔保主合同的訂立。

(2)成約定金的效力在於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證約定金的效力在於證明合同的成立。

(4)解約定金的效力在於為當事人保留單方解除主合同的權利。

(5)違約定金的效力有三:擔保債務履行;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視為預付款。

定金罰則的基本規則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處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但違約定金不同於預付款,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性質不同。違約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違約定金除擔保外,還有證明合同成立及預先給付的作用;預付款則無擔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違約定金有制裁功能,預付款無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