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書信函>

創新基金申報承諾書

書信函 閱讀(6.7K)

專案名稱:

創新基金申報承諾書

專案執行時間: 201年月日起至201年 月 日止

本專案承諾遵守以下條款要求:

1.在專案實施的全過程中實事求是、誠實守信。

2.本專案從未獲得其它資助。

3.專案經費嚴格按工程技術學院工程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保證專款專用。

4.接受學院對本專案的檢查與監督。

5.專案成果歸學院和申請人共同所有;工程技術學院享有使用權。

6.本承諾書由本專案全體成員簽字並經工程技術學院工程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公室確認後生效,如有違反,願承擔相應責任。

專案負責人(簽字):

專案成員(簽字):

201年月 日

創新基金網路工作系統專家註冊承諾書

本人鄭重承諾:

一、本人已認真閱讀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公佈的專案評審專家條件與要求,願成為“數字創新基金網路工作系統”的註冊專家,並接受基金管理中心委託,通過“數字創新基金網路工作系統”承擔並按期完成專案評審、專家諮詢、監理調查和驗收評價等工作,並對上述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二、本人承諾在工作中將以嚴肅科學的態度,公平、公正的執行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委託的專案評審及其它工作;並接受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與考評;

三、本人承諾自行調配工作時間,保證按時參加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組織的專案評審會及其它工作;並願通過“數字創新基金網路工作系統”的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和電話等方式獲得相關通知資訊;

四、如發現待評專案或申報企業與本人存在利害關係,本人蔘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的公正性時,本人將及時向管理中心宣告並提出書面的迴避申請。如發現其他評審專家也存在相同情況時,本人也負有及時向管理中心反映情況的責任;

五、本人承諾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使用或披露,也不許可他人使用或披露在評審工作中獲悉的專案資料、技術資料以及申報專案企業的商業祕密;

六、本人承諾在成為創新基金註冊專家後,非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書面同意,不以創新基金評審專家的名義從事與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所委託的專案評審、專家諮詢、監理調查和驗收評價等工作無關的各類活動;

七、本人承諾在專案評審期間,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不與被評專案的企業私下接觸。

本承諾書由本人簽字,並經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確認後生效,如有違反,願承擔相應責任。

簽字:______________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賀州學院入駐創新創業基地承諾書

本人及創新創業團隊全體同學申請在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開展創新業活動,促進創新創業基地健康發展,特向創新創業管理服務中心作如下承諾:

珍惜學校提供給我們良好的創新創業條件和機會,虛心學習,努力工作,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質和創業能力,為其他同學樹立榜樣;自覺服從創新創業管理中心的.統一管理和指導,嚴格遵守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自籌資金,自負盈虧,獨立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在領取經營場地鑰匙後一週內完成場所裝修並正常開展工作;

三、在經營服務活動中,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合法經營,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創業基地良好的公眾形象;

四、發生經營範圍、管理人員等的變更,提前向管理中心報批,在變更後3日內到管理中心備案;

五、每學期按時向管理中心提供各類財務報表;

六、積極幫助其他有創業願望的同學一起參與相關的創業活動;

七、在經營期間確保學院資產完好無損,確保經營環境整潔有序;

八、按時向學院或有關部門交納水電、網費等相關費用;

九、經營期結束後,立即交還經營場地,讓給其他有創新創業需求的同學,同時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及時處理好庫存物品和工商等證照的變更或登出手續。

十、在出現以下情況時自願接受管理中心的處理直至被清退出創業基地,如同時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願意承擔經濟責任:

1、未在規定時間內入駐創新創業基地並開展工作;

2、團隊連續一個月未進行任經營活動;

3、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交各類報表和報告,或虛報報告、資料及報表;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管理服務中心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5、損壞、浪費學校財產,未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6、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擅自裝修房屋和更改經營專案;

7、將經營用房轉租他人使用;

8、經營期結束後沒有按時交還經營用房。

承諾人:年月日

15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立項資助專案承諾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中央財經大學本科生科研創機關報專項資金立項資助的管理,確保立項資助專案取得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更充分發揮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財大學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度行)》(校發[2002]14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立項資助專案提出具體要求,並由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獲得立項資助的各專案主持人及其指導老師簽署本承諾書,立項資助專案的主持人承諾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切實遵守如下要求:

1.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資助專案一經正式立項,專案申報人(包含專案主持人、參加人員,下同)即嚴格按照專案申報表列明的研究題目、研究內容、專案完成期限、成果形式等開展研究工作:在實施專案研究過程中,若確實需要調整專案內容、完成期限等,專案主持人應在專案組全體成員討論一致並徵得指導老師同意的前提下,向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進行相應調整。

2.立項資助專案的主持人及參加人員應根據專案申報表列明的調研計劃和專案研究的需要,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獲得立項資助的各專案組成員在開展調查時,應取得並妥善儲存好諸如開展調研活動的往返車票、相關影象、訪談記錄等足以證明確已深入實地調研的原始材料,並在辦理經費和專案結題手續時,整理、提交給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備稽核或歸檔儲存。

3.在立項資助專案的研究過程中,專案申報人應於該年度12月初提交包含專案階段性成果以及專案實施進展情況的中期報告。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將根據需要檢查專案申報人是否按照《辦法》的規定和專案申報表的約定開展研究工作。立項資助專案的階段性成果及專案實施進展情況中期報告的稽核與檢查工作,由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該辦公室在稽核和檢查中如果發現專案申報人違反《辦法》的規定或者未能按照約定開展研究,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終止或暫停專案經費的核撥,直至收回已核撥的專案經費。

4.申報人在完成立項資助專案時,應在指導教師及專案主持人所屬院系主管教學領導分別寫出專案實施情況、成果評語和初步審查意見後,向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

會申請專案成果鑑定。本年度立項資助專案的主要成果形式必須是研究報告或調研報告。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各該專案所屬專業(學科)指定專家鑑定組承擔專案成果鑑定工作。專家鑑定組負責確認專案是否取得了預期研究成果,並提出是否同意結題的建議。

5.學校鼓勵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立項資助專案取得的成果在校內外報刊上公開發表,發表時原則上應註明“本項研究得到了中央財經大學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立項資助”字樣。對已有專案研究成果公開發表的,學校優先通過專案鑑定和結題。

6.立項資助專案一般以一年為完成期限,本年度立項資助專案的完成期限為下一年度4月底。若預計不能按照這一期限完成專案,專案主持人應提前兩個月向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延期申請報告,並詳細說明原因。經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過批准後,專案完成的時間方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為半年。對未能按要求完成的立項資助專案,學校將收回已撥經費,並取消專案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申報下一年度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助專案的資格。

7.在本年度立項資助專案完成後由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向全校公佈立項資助專案的實施概況,並公示專案研究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若對公示的研究成果權屬、主要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名順序有異議,請在公示後一週內向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有異議的研究成果,應進行調查核實、協商調解未果的,由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最後裁定。

8.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立項資助專案的研究應努力做到理論聯絡實際,力求創新,專案研究成果不得抄襲或弄虛作假。若發現並確認為抄襲或弄虛作假,則由學校在對抄襲、弄虛作假的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同時,扣除專案經費的額度乃至收回專案經費全額,並取消下一次申請立項的資格。

9.本年度本科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立項資助專案均為一般專案,學校對每個獲得立項的專案資助2000元人民幣。各個獲得立項資助的專案組要合理安排資助經費的使用,專案經費分兩次集中辦理報銷事宜,即分別於專案中期檢查和專案結題時辦理報銷,具體時間由學校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另行通知。專案主持人辦理專案結題手續時,

應向本科生科研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供專案資助經費使用情況的詳細報告。

10.獲得立項資助的專案主持人及參加人員應主動地與指導老師保持聯絡,及時向指導老師報告專案實施的進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專案申報人在獲得立項資助通知並簽署本承諾書後,應儘早複製專案申報表並遞交給指導老師本人,以便指導老師對專案實施更好地開展指導工作。同時,請各位指導老師切實發揮自己的本科生科研創新活動中的指導作用,並督促所指導專案的組織實施。本承諾書作為計算指導老師相關教學工作量的依據之一。

中央財經大學本科生科研 立項資助專案 立項資助專案 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 主持人 指導老師 (教務處代章)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