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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擔保人宣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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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一事,我乙方不能在 日內歸還甲方借款及超期補償(違約金),我將無條件償還所欠錢款,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及連帶責任,由我全部負責。 擔保人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擔 保 人: 電 話: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借款協議篇二:個人擔保宣告書 個人擔保宣告書 致:*********有限公司 鑑於貴公司於 年 月 日與 (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簽訂了金額為 元(幣別: )、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本人自願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保證被擔保人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茲作出如下保證宣告:

聯合擔保人宣告書

一、保證範圍為被擔保人的上述主債務本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和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及被擔保人應當償還貴公司的其他債務等)。

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無論被擔保人因何種原因未按約定歸還主債務本息,本人將無條件替被擔保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三、保證期間

(一)主合同項下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信用證和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貴公司墊付款項之日起兩年,分次墊款的,保證期間從每筆墊款之日分別計算。

(三)商業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兩年。

(四)貴公司按照主合同或本宣告書的約定提前收貸、或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時,保證期間自貴公司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五)如主債權為分期償還的,每期債權保證期間也分期計算,本人在每期債權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承擔保證責任。

(六)貴公司與被擔保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本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貴公司與被擔保人協議修改、補充主合同的.,無須徵得本人同意,本人在本宣告書項下所承擔的義務不變。

五、被擔保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於被擔保人未按主合同約定使用融資資金),均不影響本人的保證責任,本人不以此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保證責任。

六、本人保證以全部個人財產和收入履行保證責任,並且保證在保證期間內,不以任何理由將個人財產變賣或轉讓他人。

七、本宣告書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狀況的影響,無論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宣告書為不可撤銷擔保宣告書。

八、本人對宣告書的簽署和執行及進行的與本宣告書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本人現在或將來均不以任何理由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或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九、本宣告書自本人簽字後生效。

十、本宣告書的簽署、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人與貴公司凡因本宣告書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任何一

方均可依法直接向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人要求:本宣告書項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種通訊聯絡,貴公司應以書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電傳號碼、傳真號碼送達: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電 傳: 傳 真:

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本人將立即書面通知貴公司,否則,因此造成的後果由本人自行負責。

本人承認,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種通訊聯絡只要按上述地址傳送,即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

1.信函,掛號發出後五個工作日;

2.電傳,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3.傳真,傳真發出之日;

4.專人送達,收件人簽收之日。

十二、其他條款:

保證人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