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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裝置租賃安裝拆除和使用安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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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施工總承包或使用單位)

機械裝置租賃安裝拆除和使用安全協議

乙方:(租賃單位)

丙方:(安裝單位)

為了確保建築起重機械在租賃、安裝、拆卸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根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特此簽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和使用安全協議書。

一、 甲方職責

甲方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丙方提供擬安裝裝置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稽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檔案。

(三)稽核丙方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稽核丙方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稽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組織驗收。

甲方作為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定相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裝置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甲方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九)甲方應當(督促乙方或丙方)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十)甲方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乙方。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甲方應當委託原丙方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安裝驗收程式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甲方委託丙方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十三)甲方自行購置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十四)甲方自購的建築起重機械在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 乙方職責

(一)乙方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二)乙方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

部門辦理備案。

(三)乙方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四)乙方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五)由乙方隨裝置配備的起重訊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乙方組織對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三、 丙方職責

丙方作為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丙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築起重機械效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甲方和監理單位稽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六)丙方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七)丙方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八)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丙方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除錯和試運轉。並在甲方組織驗收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檢驗合格的,應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並向甲方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九)丙方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十一)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訊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四、 違約責任

由於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責任引起的傷亡、物損等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由責任方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賠償;甲方對發生的各類事故,盡力協助做好搶救工作,但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本協議為建築起重機械在租賃、安裝、拆卸合同的附件,隨建築起重機械在租賃、安裝、拆卸合同生效而生效,建築起重機械在租賃、安裝、拆卸合同解除之日起,本協議自然失效,但因乙方違背協議,造成主合同終止,不影響本協議責任條款的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丙方持 份。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建築起重機械退出施工現場後失效。

施工總承包(或使用)單位(章): 裝置租賃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駐現場專案經理部(章):

甲方現場代表: 乙方現場代表:

時間: 時間:

電話: 電話:

安裝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甲方駐現場專案經理部(章):

甲方現場代表:

時間: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