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書信函>

有關擔保協議書3篇

書信函 閱讀(1.82W)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一起來參考協議書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協議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擔保協議書3篇

擔保協議書 篇1

保證人一旦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就意味著其有代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義務的可能,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按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以下條件下保證人可以免責: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實踐中應把握:一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如果僅僅是債務人一方有故意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或者保證人礙於主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證人受一方當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證的,均不能免除責任。二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實施了惡意串通的行為,足以使保證人受騙上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各懷不同的目的,未經串通,由於保證人的過失而提供保證的,仍應承擔責任。三是由於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欺騙保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的事實,且保證人無過錯。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應注意:一是欺詐、脅迫的主體只能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債務人,因為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簽訂的,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如保證人因受主合同債務人的欺詐、脅迫而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不能免除責任,否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保證)完全是違背真實意志的,也就是說保證人對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基礎和內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難卻的情況。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債務人、保證人的上級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脅而迫使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不能免除責任。那末債權人的上級所實施的指令行為迫使保證人提供擔保的,能否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筆者認為根據擔保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採取的欺詐、脅迫行為可視為是債權人的行為,保證人可以免責,因為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後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裡法條明確規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於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當然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保證人否認的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有授權或放棄自己的監督權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因主債務轉移而免責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

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從一定意義上這種同意的書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限應從新計算。

(四)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可分為二種,一是定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二是無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雙方並未約定保證期限。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均既可定期保證,也可不定期保證,但二者在保證期限上的免責條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證

⑴一般保證的定期保證,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這裡應注意二點,一是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即可免責。二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提起訴訟,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斷,超過6個月,保證人免除責任。

⑵一般保證的無期保證,按照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這6個月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2、連帶保證

⑴連帶保證的定期保證,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請求權,即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裡擔保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必須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超過期限保證人仍可免責。

⑵連帶保證的無期保證。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請求權,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五)因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而免責

擔保法第28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同一債權,如果既有保證,又有物權擔保的,當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主債權未受清償時,物權擔保優先於債權擔保而實現。如果債權人放棄物權擔保,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但這裡應注意:一是物權擔保與保證必須是針對同一債權。如果當事人約定擔保的是不同的債權,或同一債權不同部分的,不能適用。如物權擔保是主債,而保證擔保的是孳息或違約金,就不能適用此規定。二是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必須有書面證據。三是保證人只就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範圍內免除責任,對主債的其餘部分仍應承擔責任。

擔保協議書 篇2

甲方(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債務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鑑於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本金元,為擔保該債權之實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丙方自願將其所有的物業轉讓給甲方作為保證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擔保,並達成本協議,供三方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條 擔保物

乙方用作擔保的標的物如下:

第二條 產權之移轉

1.基於上述物業由丙方開發建設,併合法登記在丙方名下,因此丙方須於本協議簽訂後日內與甲方簽訂該套物業的《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並將該物業網籤備案至甲方名下(/變更登記至甲方名下)。

2.對於前述物業,甲方無須向丙方支付任何費用。同時對於辦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變更登記等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契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更名費用等均由丙方據實承擔和支付。

第三條 擔保範圍

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甲方為追索該借款所產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鑑定費、公證費等。

第四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為:甲、乙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年。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丙方須自行妥善保管擔保標的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享有該擔保物收益。與此同時須保證擔保物完好無損並接受甲方檢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前,非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處分該擔保物。

3.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時,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再提供相應之擔保。丙方不提供擔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並優先受償。

第六條 風險承擔

本合同擔保物未作清償或為甲方實際佔有前,擔保物之意外毀損等風險由丙方承擔。

第七條 擔保物之處置

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償還甲方借款的,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聘請有關評估鑑定部門對擔保物進行估價,並由甲方優先受償,乙、丙方放棄對該甲方聘請之評估部門及評估價的異議權。乙、丙方也可徵得甲方同意以物抵價。擔保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包括費用)的部分歸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清償。

第八條 費用負擔

甲方就本合同擔保物優先受償前,該擔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稅費等概由丙方負責承擔。

第九條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丙方出現解散或破產之情形,本合同擔保物不列入清算範圍,其時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擔保物。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拾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擔保協議書 篇3

保證人名稱:

合同編號:年字第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帳號:

德律風:郵政編碼:傳真:

貸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風:郵政編碼:傳真:

借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帳號:

德律風:郵政編碼: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省(市)市縣(區)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樂意為甲、乙簽訂的年字第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憑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項下借款限期大概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

關照後個業務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檔案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打消,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關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項下借款限期大概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舉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排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授權委託書,乙方有權委託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並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 %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後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 %向乙方經典詩句付出違約金。給乙方形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補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四.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項下借款限期大概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擔保義務。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